wwwccc 发表于 2024-5-1 21:15:26

合肥发布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五一”假期将至,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全市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良好节日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等规定,现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根据经营成本及供求关系,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趁节日之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自觉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提供清洁、安全的餐具是餐饮经营者的法定义务,餐具消毒费等其他经营费用应计入成本,不得收取或以茶位费、综合服务费等其他形式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提供纸巾、茶水、果品、点心等计费商品或者有偿服务,应当价格合理,并事先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可自主选择,不得以单方主动提供、强制提供等任何形式诱导消费者使用而造成强制消费。

四、各酒店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消费信息和价格,现场客房图片展示信息应与实际住房一致。不得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或方式对客房相关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各大型批发市场、连锁商超、生鲜超市等要保障米面油果菜肉蛋奶、节日特色食品,不得串通涨价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商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六、各商场、超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要依法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七、各景点景区、宾馆酒店、民宿、餐饮等行业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国家出台的价格政策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做好价格收费公示,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的,要依法合理制定价格标准,依法明码标价,严禁收取标价之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相关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进行清理整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欢迎广大市民和游客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保存好收费主体信息、收费票据、现场图片等具体信息和证据材料,第壹时间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节日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4月30日
来源:合肥发布
编辑:蹇倩雯
审核:王蕾、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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