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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及合肥市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妥善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切实做好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本着透明、公开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一)保障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为市区(凤凰山、卧牛山、亚父、天河四个街道办事处,下同)居民户籍,并在市区社区内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申请时为当前连续12个月内(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本地(我市)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90%;
(3)申请家庭在市区人均住房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且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5)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确定1名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6)单身居民申请,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申请人年满35周岁;申请人为已成年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户籍或实际居住;
(2)持有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证,申请人自毕业当月起毕业未满5年;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3)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人事部门的证明,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5)在市区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安徽省居住证》;
(2)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4)在市区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2021年1月份以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房产转让行为(因重大疾病和重大变故情形转让除外);
(2)申请人及其配偶正在享受其它形式的住房保障或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家庭在市区内拥有非住宅形式的其它房产;申请人子女有2套及以上市区内住房;
(3)两年内存在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两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车辆的(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5)市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情形。
(二)实施步骤
受理阶段:4月11日-10月30日,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居委填报《巢湖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各社居委受理并入户调查。
初审阶段:4月-10月底,社居委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核查。
审核阶段:5月-10月底,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定保障标准,提出审核意见。
审批阶段:5月-11月底,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核查,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省级保障大数据核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并出具信息核对通知,经审核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及财产情况符合条件的,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巢湖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三)补贴标准
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线为市政府近期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城镇较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线为市政府近期公布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本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保障标准线为市政府近期公布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本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90%。
符合条件的市区居民按人数实施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基本标准为12元/月·平方米·人,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住房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最低收入、低收入、较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12元/月·平方米·人、8元/月·平方米·人、7元/月·平方米·人、6元/月·平方米·人,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每户租赁补贴标准为不低于180元/月。
市区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金额=补贴面积(保障人口面积-被保障家庭已有面积)×补贴标准。
(四)相关情况说明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分批次受理审核,6月底前需完成第壹批,发放上半年补贴,9月底前发放第三季度补贴,11月底前发放第四季度补贴。
2.根据《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合政〔2019〕52号)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动态审核制度,保障期内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居住地社区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
3.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发放补贴期间与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社区应及时通知住房保障部门停止发放补贴。
4.柘皋及船民上岸申请家庭补贴所需材料按照市区户籍家庭提供。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实物配租条件
2024年度实物配租对象为上一年度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城镇困难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备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配租家庭因房源不足实行轮候制度,本年度暂缓受理城市低收入以上家庭申请实物配租。)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根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核定,差别租金,分类保障。
2、特殊情况下(大病、回迁安置等)的保障住户经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暂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执行(一年期限)。
3、政府明确的其它需保障的情形。
(二)分配方式和相关事项
1.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后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公开配租,排序配租家庭,按顺序选房,未选到房源的申请家庭本年度实行轮候,轮候期间继续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2.精神、智力残疾人员及70周岁以上老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有扶养义务人或监护人共同申请(共同申请人不做为保障对象),并有承担看护、照顾其日常生活责任的承诺。
3.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4.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人员和失独家庭、年满70周岁以上独居老人给与优先保障。
5.对符合保障条件家庭的有未成年子女二胎及二胎以上家庭予以优先配租保障。
三、公租房运营管理
公租房运营管理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实施。涉及公租房入住退出、租金收缴、监督管理、房屋维护、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等运营管理内容,目的是达到完善公租房管理体制、提高公租房管理水平、提供细致贴心服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目标。
1. 入住退出。依据《巢湖市公租房退出及调换管理办法》,明确退出及调换相关细则,对年审不符合条件和长期拖欠房租的住户进行强制性清退,同时要求做好清退前解释、寻访、调查、核实工作。
2.租金收缴。依据《公共租赁住房收缴管理制度》,从票据领用、使用、核销、管理等四个方面明确了具体细则,规范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管理程序,加强财务票据管理、规范核算体系、及时分析有效数据、降低财务风险、提高管理效率。
3.监督管理。依据《公租房巡查制度》根据合同约定,巢湖市住房保障中心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利,在巡查工作中积极检查、细心入户、严格查处违反规定的住户。
4.房屋维护。保障中心修缮股做好公租房内厨房、卫生间等渗漏检修等零星维修,中小型维修经过严格的招投标流程后,及时实施维修,切实解决公租房住户的后顾之忧。
5.档案管理及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对新入住、退出、调换等变动情况及时录入,完善公租房入户和退出、调换相关资料入档;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完善档案查询、借阅、归档等工作流程。
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住户物业费实行差别化补贴: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入住家庭承担50%,政府财政补助50%;城市较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及新就业职工,由保障家庭或个人自行承担;待分配的空置公共租赁住房,财政部门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100%支付。
四、公共租赁住房年审方案
(一)审核对象
1、(2013-2015)年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
(二)时间要求
4月份启动,10月初完成。
(三)年审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住房、车辆、财产、社保等情况。
(四)审核流程
初审: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年度将已保障家庭成员信息核对。
核查:巢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人社局、公安局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年审家庭财产、房产、养老金、车辆信息协查。
公示:保障中心根据协查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部门,并在网站公示。
审批: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巢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为续保对象。
(五)审核结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财产、经营等情况:无变化的,按原收入保障类别核定;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照相关政策再重新核定相应保障类别,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参照2022公租房年审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执行。
为促进住房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本年度受理公租房租金减免申请,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包括身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人员)导致家庭困难,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批准,可减半缴纳6个月租金, 到期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须提供相关材料核定后延期。
(六)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巢湖市城镇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年度复审申报表》、授权书;
(七)相关要求
年审以保障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口有变化的及时告知管理部门;
年审保障家庭类别按照《公租房年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执行。
年审保障家庭未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其保障类别由审核部门依据大数据自行调整,调整后一年内不得提出异议。
五、其他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得重复享受人才租房补贴或人才公寓等住房保障政策。
2.对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及恶意欠租的,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违规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且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按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3.市住房保障部门做好信息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住房保障政策知晓率,督促相关部门提高工作效率,设立举报电话(82328181、82638872),对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工作中不作为、推诿扯皮、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本方案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附件1:
新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提供材料明细表
说明:申请家庭属以下情形的,须提交要件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申请补贴或实物配租:1-9项要件;
(二)新就业家庭申请补贴:1-6, 8, 9, 11项要件;
(三)外来务工家庭申请补贴:1-6, 8,9, 10,12项要件;
附件2:
复核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提供材料明细表
备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身份证明、承租人及其承租房屋同住人员身份证明和相关信息、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出租房属于共有的,出租人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受委托代理房屋租赁的,受委托人应当推荐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前往房屋所在社区受理审核,待社区审批通过,前往居住地街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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