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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经开区1工人被重物砸压身亡 “6·2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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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9 08: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 年 6 月 29 日 9 时左右,司武建临时聘用的王成、曹记美、朱昌亮和李家斌开始在模板厂整理堆放的旧钢材(含废钢筋、螺纹钢),其中王成和曹记美在货车上装卸,朱昌亮和李家斌在堆场东南部捆扎废钢筋、螺纹钢,周浩驾驶皖 A33186 汽车起重机将废旧钢材吊装至货车上。11 时左右,朱昌亮和李家斌将一捆螺纹钢一头捆扎并挂在汽车起重机的吊钩上,螺纹钢捆另一头还未捆扎,朱昌亮和李家斌离开螺纹钢捆约 3 米,周浩开始起吊螺纹钢捆,同时将起重机的吊臂往回收,因吊臂回收幅度过大,螺纹钢捆被吊起时失去平衡晃动,周浩此时操作起重机将螺纹钢捆下降想控制晃动幅度,但因操作失误,螺纹钢捆失速下降,砸到站在下方的朱昌亮。

近日,合肥市建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6.2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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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浩在作业区域有人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吊装,其操作失误,导致吊装的钢捆失速下降砸到朱昌亮,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建丰物资回收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吊装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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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图

附: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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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6·2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6 月 29 日 11 时左右,合肥市建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丰物资回收公司),在位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商合杭高速铁路项目部(以下简称商合杭项目部)废旧材料堆放场吊装废旧钢材时,1 名作业人员被吊装的钢筋捆砸中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 号)等规定,合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合肥市建丰物资回收公司“6.2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以合肥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合肥市监察委为副组长单位,合肥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合同签订情况

为堆放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废旧材料,商合杭项目部①在位于巢湖市安徽巢湖经开区金山路设立了临时废旧材料堆放场,主要用于堆放废旧钢材、模板。

2019 年 6 月 25 日,商合杭项目部和合肥市建丰物资回收公司司武建签订《废铁出售协议书》,合同约定商合杭项目部将堆放在堆放场②的废旧钢材出售给司武建,合同总价为 35 万元,预估总质量不少于 150 吨。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建丰物资回收公司③,主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整理、销售,法定代表人司武建,住所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春融苑5-403,注册资本贰佰捌拾万圆整。

2. 再生资源出售单位

商合杭项目部是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派出机构,负责商合杭铁路站前十四标项目全方位管理工作, 并自主处理建设工程产生的废旧材料,项目经理李维川。

① 商合杭项目部下设 6 部 2 室,分别是:工程管理部、计划部、物资设备部、安全环保部、质量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中心试验室,部室人员根据项目工作需要配置,项目现有正式职工 45 人,临时职工 25 人。项目部领导职数 8 人:设项目经理兼党工委书记 1 人,常务副经理 1 人,常务副书记 1 人,副经理兼安全总监 1 人,副经理 3 人,总工程师 1 人。

② 位于巢湖经开区西李村,铁路红线以外与合芜高速之间的夹心地。

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11MA2P1KRA75(1-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 2017 年 09 月 19 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废旧物资回收;机电设备、有色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及销售;房屋拆除工程;钢构厂房、网架、库房拆除;机电设备、化工设备(除危险品)安装与拆除;化工管道(除危险品)、油罐清洗及拆除;建筑物、房屋、桥梁、钢结构拆除工程;土石方施工、运输工程;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修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废旧机械设备拆除;建筑渣土及废弃物清理;商务信息咨询;保洁、搬运、劳务中介服务;砂石、钢材、化工产品(除危险品)销售;厂房、工程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环境

堆放场占地约 3 亩左右,堆放着钢材、模板等废旧物资。6 月 23 日,司武建雇来的作业人员及汽车起重机进场。事发时汽车起重机位于堆场的西侧边缘,事故发生点位于堆场的东南部。

事故现场照片

2.事故汽车起重机情况

事故汽车起重机为徐工牌,2010 年 11 月出厂,号牌皖 A33186,规格型号 XZJ5260JQZ20G , 额定起重量 20 吨, 起升高度 31.6米,起升速度 125 米/分钟,最大起重力矩 961000 牛顿.米。2019年 4 月 4 日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于检验合格,有效期至 2020年 1 月。

3.事故起重机驾驶人情况

周浩,事故汽车起重机驾驶人,男,1986 年 10 月 14 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持有 B2 型①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 2008 年 3 月 24 日,有效期至 2024 年 3 月 24 日。持有流动式起重机司机证 Q8,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7 月 15 日核发,有效期至 2020 年 7 月 14 日。

4.事故吊装物情况

事故吊装的物体为一捆螺纹钢,共 33 根,螺纹钢直径为 25毫米,长度 3 米至 10 米不等,总重量约 1.27 吨。

(四)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建丰物资回收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吊装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 年 6 月 29 日 9 时左右,司武建临时聘用的王成、曹记美、朱昌亮和李家斌开始在模板厂整理堆放的旧钢材(含废钢筋、螺纹钢),其中王成和曹记美在货车上装卸,朱昌亮和李家斌在堆场东南部捆扎废钢筋、螺纹钢,周浩驾驶皖 A33186 汽车起重机将废旧钢材吊装至货车上。11 时左右,朱昌亮和李家斌将一捆螺纹钢一头捆扎并挂在汽车起重机的吊钩上,螺纹钢捆另一头还未捆扎,朱昌亮和李家斌离开螺纹钢捆约 3 米,周浩开始起吊螺纹钢捆,同时将起重机的吊臂往回收,因吊臂回收幅度过大,螺纹钢捆被吊起时失去平衡晃动,周浩此时操作起重机将螺纹钢
捆下降想控制晃动幅度,但因操作失误,螺纹钢捆失速下降,砸到站在下方的朱昌亮。

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 139 号)附件 1 准驾车型大型货车与代号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拨打了 120 急救和 110 报警电话,因救护车约需要 10 分钟到达,王成和其他人立即开车将朱昌亮送往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抢救,11 时 50 分左右,朱昌亮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 年 7 月 4 日,建丰物资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武建、事故起重机驾驶人周浩与死者朱昌亮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朱昌亮,男,47 岁,汉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人,系建丰物资回收公司临时雇用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 120 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周浩在作业区域有人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吊装,其操作失误,导致吊装的钢捆失速下降砸到朱昌亮,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建丰物资回收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丰物资回收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吊装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建丰物资回收公司“6.29”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周浩,事故起重机驾驶人,违规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 2019 年 6 月 29 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司武建,建丰物资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①,建议由合肥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建丰物资回收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吊装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九条第(一)项②规定,建议由合肥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建丰物资回收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育,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克服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作业标准,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章作业,做到生产有序安全有保障。

(二)商合杭项目部。要加强对相关方的管理,严格审查承

包承租等单位的资质,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三)安徽巢湖经开区管委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防范风险“底线思维”,进一步压实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常态化、实效化开展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规范化、制度化开展安全风
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全面排查辖区内各类安全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切实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①《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肥市建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6.29”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2019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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