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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关注!合肥市再发通知!事关公路交通、口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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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0 20: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统筹加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若干措施》《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能源供应若干措施》《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若干措施》《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全力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上述七项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国家或省相关政策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
有序通行若干措施

一、保障公路网通行顺畅。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的要求,即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农村公路等措施,切实保障公路网有序运行。高速公路确需实施封闭的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确需实施阻断的,须由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报请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依法报送备案;农村公路确需实施硬隔离的,由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后实施,并依法报送备案。原则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不得设置乡(镇)界检查卡点,确保全市干线公路通行畅通。
公安交警部门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路面交通管控,及时增派警力进行疏导,确保高速公路右侧应急车道畅通,对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采取警车引导方式,保证应急物资、医患人员运输车辆快速通行。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交通疏导工作,避免造成车辆大面积拥堵。
二、确保应急物资优先通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要强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的服务保障。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开通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对持有统一式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承担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的车辆,一律免收通行费。
疫情防控时期,蔬菜、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三、统筹做好其他生产物资运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保障电煤、油气、化工、饲料、种子、农资等各类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发改、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解决车辆通行中遇到的问题。对持有统一式样通行证的车辆经测温后快速放行,对未持证车辆在人车核录、测温后快速放行,不得阻碍通行。
四、做好重点地区物资运输组织工作。根据国家和省里部署,做好疫情重点地区物资运输保障,对确需进出湖北省等疫情重点地区的物资运输,由所在地县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向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申请,由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报请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运行。车辆运营途中,要服从沿途疫情防控部门相关指令,主动配合做好检查、测温、登记等工作。对我市和往返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的车辆,各地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结合群众生活、企业生产需要,保障有序通行。
五、简化通行办理手续。对跨省、省内跨市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号)有关规定,由承担具体运输任务的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自行打印、填写,并报所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通行证随车携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对伪造通行证和假冒应急物资运输的车辆、人员及企业法人,纳入信用管理。
六、储备应急运力。各地要进一步充实完善道路客货运应急运力库,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明确责任人,保持通信畅通,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运输任务。应急运输运力保障,市本级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由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大执法力度,突出长途运输、危货运输、大型载重车辆等重点,严厉查处超载超限运输、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和非法从事道路物资运输行为。要加强道路运输货运场站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做好防火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给疫情防控工作添乱。
八、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物资运输有序通行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严禁无故推诿、搪塞、拖延,严禁出台各种“土政策”阻碍省内及市域间各类物资运输,严禁各地违规设卡阻碍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对不及时协调解决问题、阻碍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若干措施

一、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防疫物品口罩、消毒液、医用酒精、板蓝根等防疫物品监测,价格实行一日一报,严格实行终端价格管理,一次性使用的普通口罩价格不得超过1元/只,消毒酒精价格不得超过疫情发生前价格。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进一步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跟踪苗头性、潜在性、倾向性问题。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及时预警,快速妥善处置。对于市场紧俏的口罩、消毒液、医用酒精等防护用品,支持和鼓励经营者组织扩大生产,增加市场保障供应,满足群众需求,但必须合理取利,进销差价率最高不得超过30%。对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把生产经营采购溯源关、环境消毒保洁关、从业人员健康关、生产经营加工操作关。对2020年1月19日后有效期届满的健康证明,因疫情影响无法取得新证的,其原健康证明视为有效,有效期截止到我市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内。督促食品经营单位对相关设施设备、场所地面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送餐人员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无接触”式配送、“无接触点取餐”外卖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集体聚餐,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全市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按照“非必须,不提供”原则,必须供餐的,实行分餐制或打包送餐。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督查检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各环节的制度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充分利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对洗手液、次氯酸钠溶液、一次性卫生用品、一次性塑料餐饮具、餐具洗涤剂、肥皂、食品用塑料包装及容器等疫情防护用品实行监督抽查,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依法处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行为,将高价口罩、假冒口罩、“三无”口罩、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口罩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案件。全力保障防控单位红外测温仪、体温仪表等计量器具检测需求,确保量值准确。开辟疫情防控期间涉刑案件物品检验检测绿色通道,提高检验检测效率,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加强药械安全监管。加快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应急备案速度,对具备应急产品备案的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安排专人,实行一对一、点对点,在线指导、限时办结。对已备案的第一类防护类医疗器械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紧盯国家药品监管局审评审批的试剂盒等医疗器械品种,加强全过程注册申报指导,全力服务疫情防控需要。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的治疗药品和疫情防控所用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等产品经营企业,加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按照省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执行销售用于治疗发热、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的登记报告制度。(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市场交易监管。加强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管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禁止活禽交易,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第一责任,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屠宰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对开业的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加大巡查、督查力度,对测量体温、佩戴口罩、清洗消毒、关闭中央空调、保持通风等疫情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关停整改。对于农村开放式的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立即采取封闭或隔断的方式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形成闭环经营。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禁违法从事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等交易活动,严格对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严禁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野生动物,严禁通过网络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行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从重予以处罚,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牵头,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合肥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广告监管。严格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广告发布、审查等制度落实,禁止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治疗、治愈”等内容的违法广告。严格履行广播、电视、报刊、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广告发布前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责任。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对市级媒体广告发布实施24小时动态监测。(市市场监管局)
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即时共享,实施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疫情防控合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对违法分子的有力震慑,督促经营者加强行为自律。(市司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12315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对涉及疫情防控方面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合肥市12315指挥中心硬件设置建设,尽快落实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新增的接线人员,全面保障12315专用电话的接听畅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关注合肥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留言、登录www.12315.cn投诉举报、下载“12315”手机app、使用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搜索“12315”等多种方式,拓宽消费者诉求表达和反馈渠道。对分转至各县区、开发区的涉及疫情投诉举报,加强督办督查。重大问题线索,由合肥市市场监督监管局直接调查处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配合)
九、实行不见面政务服务。全面落实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分散办”,免费为新开办企业刻制公章,实行全程网办、一日办结。积极提供政务服务全流程免费邮寄服务。在全市银行机构设置120个代办点,部署49台企业登记智能审批一体机,申请人可就近实时申报、实时审核、实时打照。对疫情防控药械许可备案等事项,开辟应急绿色服务通道,实行24小时随时办理、容缺办理、特事特办。(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复工复产服务。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落实专人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核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经营资质办理。对企业通过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有效融资、复工投产、扩大投资的,当场受理、当场办结。(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
保障和激励若干措施

一、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文件规定的范围统计发放名册,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批准。同级财政部门据此安排补助资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据实发放。各地资金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根据财政部规定程序与各地财政据实结算。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引导基层党员干部和医务工作者在疫情防控一线担当作为的若干措施》(皖组通字〔2020〕1号)有关规定,各县(市、区)可统筹考虑乡镇(街道)、村(社区)参加疫情防控人员,明确补助办法,相关人员补助由所在单位统计并报县级疫情防治指挥部审核后,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一次性慰问补助。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即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确定的一类一档人员中,连续奋战、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并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的医护防疫人员,在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发放程序同临时性工作补助,要确保发放对象合规、有据、精准。各地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省财政拨付的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中列支。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四、鼓励有关保险机构赠送专属保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及驻肥保险机构,对我市参与疫情防控医护人员和援鄂医疗队员,赠送疫情专属保险保障,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对因疫情感染发生意外的,给予相应的保险赔付。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及有关保险机构按规定落实。
五、疫后免费体检和休养。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安排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免费体检工作,并结合实际给予带薪休养休假。我市援鄂医疗队员和市级疫情防控定点医院的一线人员由市级统一组织安排集中休养,其他人员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安排。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执行,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落实。
六、给予人才政策倾斜和嘉奖奖励。对在疫情防控一线救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申报晋升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且优先评定。其中,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且满足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评聘上一级职称。
参加援鄂医疗队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平时一贯表现,在职称评审晋升工作中给予优先,在职称评聘时,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限制。在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时,现职称聘任年限可相应减少一年。
在市“领军人才”、“庐州英才”、“市政府特殊津贴”、“市级名医工作室”等市和县区重点人才计划中,重点支持一批疫情防控一线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于表现突出的人才可破格申报。市和县区优先安排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人才参加国情研修和专家休假、体检等活动。对参加援鄂医疗队的人才,结合平时工作考核表现优先予以考虑。
疫情防治期间可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记功和嘉奖奖励。在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职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当年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提高30%。由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七、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家属的保障工作。要及时了解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工作者同时到一线工作。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重点做好生活保障、心理保障、人文保障、安全保障和其他保障,为一线医务人员和家属建立沟通联络渠道,及时有效为一线医务人员解决后顾之忧。
八、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综合: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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