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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一男子组织他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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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0 11: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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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赚快钱,巢湖一男子铤而走险组织他人在巢湖及周边地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利。近日,巢湖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开设赌场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没收个人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份,任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含山县清溪镇巨兴村村民家中,组织多人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持续三天,每天从中抽头人民币10000余元,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

2018年1月份,被告人任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镇村民家中,组织多人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持续二天,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

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任某在含山县清溪镇村民家中、合肥市巢湖经开区半汤镇村民家中组织多人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持续三天,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11000余元。

2019年9月28日在任某巢湖市龟山隧道附近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任某主动退出1万元违法所得。
巢湖市人民法院认为:任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获利4.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任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任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任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任某能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任某剩余的违法所得3.8万元予以追缴。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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