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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这个蟊贼真丧德!连老年机和“红塔山”香烟都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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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8 09: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135号 

被告人蒋业平,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602204010,汉族,初中文化,打零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烔炀镇三份村委会大份蒋村,住安徽省巢湖市烔炀镇三份村委会大份蒋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业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4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蒋业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中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蒋业平骑车窜至巢湖市烔炀镇三份村委会五份蒋村蒋某某家,进入大院东侧的一个小房间内,将租客潘某甲、潘某乙等人的衣服、皮鞋、棉被等物品盗走;离开蒋某某家后,蒋业平顺手将勾某某家院子里的一床夏被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38元。
2.2019年9月下旬一天中午,被告人蒋业平骑车窜至巢湖市烔炀镇朝阳行政村郭分队自然村,溜门进入程某某家中,将堂屋大桌上的一部红色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3.5元。
3.2019年9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蒋业平骑车窜至巢湖市庙岗镇尖山行政村何则村,溜门进入李某某家中,将堂屋大桌上的一个女士粉色钱包盗走,内有一部粉色OPPO手机、白色华为手机、300余元现金以及相关证件和银行卡,两部手机和现金被蒋业平留下自用,钱包和证件等被丢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324.7元。
4.2019年7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蒋业平骑车窜至烔炀镇花集行政村花庄村,溜门进入村民王某某家中,将其家堂屋大桌上的一个灰色布包盗走,内有一部红色VIVO手机、20元现金,手机和现金被蒋业平留下自用,布包被丢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60元。
5.2019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蒋业平在巢湖市烔炀镇三份行政村大份蒋村自家门口附近,将颜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坐垫下的一部黄壳老年手机、50元现金、以及一包红塔山牌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2019年10月20日,侦查人员在巢湖市烔炀镇朝阳行政村涧周村建筑工地将被告人蒋业平抓获归案。侦查人员已将从被告人蒋业平处扣押的被盗5部手机、衣服、鞋、被子等物品分别返还给各被害人。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蒋业平父亲分别代为退还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0元、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程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蒋业平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业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锦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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