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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死亡!巢湖这里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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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09: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巢湖市华彩益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9.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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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0日,巢湖市华彩益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钢结构厂房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合肥市安委会办公室《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合安办督〔2020〕182号)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巢湖市人民政府授权,巢湖市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市住建局和中垾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巢湖市华彩益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9.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及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巢湖市华彩益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设施农用地。2020年5月6日,巢湖市华彩益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垾镇申请设施农用地0.6395公顷,用于建设农机具和晾晒、粮食烘干设施及农资存放场所。5月26日,经中垾镇政府审查同意,中垾镇政府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关于巢湖市华彩益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报告》,并于2020年6月9日通过上述两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地址位于中垾镇社区居委会,S105省道南侧,窦村农道东侧,规划用地9.59亩,其中简易钢结构房建设1575平米,并于2020年8月20日开始施工。
(二)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建设单位。巢湖市华彩益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巢湖市中垾镇京沪路1号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注册资本500万元。
2.施工总承包人。夏**,男,49岁,安徽省巢湖市人。
3.钢结构厂房钢构工程承包人。王**,男,50岁,河南省虞城县人。
(三)相关协议情况
2020年7月10日,巢湖市华彩益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与夏**达成口头协议,由夏**承建该公司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包括土建和钢结构施工等。夏**承接后,把钢结构厂房钢构工程转包给王保立施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按350元每平米结算。
(四)事故现场相关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巢湖市华彩益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建钢结构厂房内,该钢结构厂房呈东西走向。事故中心部位位于在建钢结构厂房的西北角,随**于12米高处坠落,落地位置遗留一只灰色布鞋。
事发当日,天气:多云转阴,风向东南风,风力小于3级,温度19℃~26℃。
(五)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巢湖市华彩益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9月20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王**雇佣的作业人员随**准备对西北侧的C型钢架(自下而上第8层,高度约12米)安装拉丝钢绳(用于固定相邻两侧钢架柱)。因前一班次施工人员未对西北侧的C型钢架的一端进行固定(另一端已固定),随**利用钢结构架进行攀爬过程中,着力于该C型钢架时,钢架未固定的一端发生位移并折弯,其摔落至地面,仰面朝上。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同时作业人员随即用一辆轿车将随**送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抢救。9月22日凌晨4时21分,随**经救治无效死亡。
9月23日,王**与死者家属达成善后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随**,男,汉族,30岁,河南息县人,事发时系王**雇佣的作业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随**利用钢结构架进行攀爬过程中,着力于该C型钢架时,钢架未固定的一端发生位移并折弯,导致其摔落至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巢湖市华彩益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3规定;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巢湖市华彩益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9&#8729;20”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随**利用钢结构架进行登高作业,受力钢架因一端未固定而发生位移并折弯,导致其从钢架上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刘**,巢湖市华彩益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王**,钢结构厂房钢构工程承包人。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巢湖市华彩益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巢湖市华彩益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要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水平;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

巢湖市华彩益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9·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0年11月10日
来源:巢湖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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