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对“巢湖市人才公寓”项目命名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收悉。
按照《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开发的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半汤路与姥山路交口西南侧的项目,东自姥山路、西至高压走廊、南起凤凰名城、北邻半汤路,命名为“巢湖市人才公寓”,汉语拼音为Cháohúshì Réncái Gōngyù 。该项目规划为居住用地,总用地面积15625.5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9421.87平方米。项目规划有4栋,层高为18-22层。
二、依据地名法规有关规定,经过审批的名称为法定的标准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使用同一名称,其属地使用权受到保护。你公司在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和进行宣传时,一律以此批准的名称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并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地名 标志》(GB17733-2008),统一制作,安装该小区的楼门牌,资金来源由你公司自行解决。对设置不符合国颁标准的,市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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