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心在他乡2 发表于 2012-4-5 17:06:29

同意11楼的意见,据我朋友在那已拆房子的情况,好像开发商给的条件很优惠的,还是就地回迁,最好你把把拆迁办给的安置条件晒晒,让大家评评。也能好帮你出出主意哦!

纺织厂拆迁户 发表于 2012-4-5 22:20:49

真不知道各位大虾是什么人看看文章再说话好不好,要懂点法律知识。
[拆迁单位在对住户采用恐吓、胁迫的手段;采取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拆迁单位擅自组织强行拆迁的:一、刑事责任
1、造成被拆迁人受伤的,根据《刑法》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视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纺织厂拆迁户 发表于 2012-4-5 22:22:03

2、造成被拆迁人财物损毁的,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3、私闯民宅。《刑法》第245条还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采用侮辱、诽谤的手段对被拆迁人的进行人身攻击的,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纺织厂拆迁户 发表于 2012-4-5 22:24:46

2、造成被拆迁人财物损毁的,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3、私闯民宅。《刑法》第245条还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采用侮辱、诽谤的手段对被拆迁人的进行人身攻击的,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民事责任
开发商、拆迁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民事权利,拆迁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应当就人身、房屋等财产的损害赔偿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成立,拆迁人则须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责任,其他财产损失以及可能发生的精神损害也应予以赔偿。
1、拆迁人采取停水、停气等手段干扰居民正常生活,达到赶走被拆迁人的目的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在拆迁人毁损被拆迁人的财产,或造成被拆迁人身体的伤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和119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应当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行政责任
拆迁人非法拆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对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进行野蛮拆迁的拆迁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因此,擅自强制拆迁有被吊销拆迁资质、停止拆迁、影响土地使用权行使的风险。
2、如果拆迁人自己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吵闹、辱骂等方式干扰居民正常生活以达到赶走被拆迁人的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拆迁人通过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干扰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强制进入被拆迁人住宅搬走其财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殴打被拆迁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拆迁人可能会被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上述三种责任并非只能适用其一,或有先后之分,而是相互之间是交叉或互补的关系,当出现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时,是可以相互并用的,甚至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者合用。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拆迁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拆迁应履行下列程序:
首先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则由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在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过后,被拆迁人仍未自动搬迁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政府部门对申请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并责成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决定后,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作好证据保全工作。执行机关要将拆迁过程记入笔录,由各方签名或盖章。如此,合法的拆迁程序才算完结。
诚然,“法定强制拆迁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等客观因素,但拆迁纠纷涉及面大,牵扯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全社会的关注焦点,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拆迁和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成本和风险;也希望更多的业主能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当的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拉板车的 发表于 2012-4-6 04:10:38

你和政府谈这个不是扯蛋嘛。只要不死人。你所说的这些全部成为事实都没哪个法院为你说话.全部按规章制度办事。天下就没黑乌鸦了。这是全天下都知道的秘密。就算死了人。10倍赔偿你或者百倍赔偿你。你觉得值得吗。就和宜黄那事一样。在我理解下。原地回迁.面积上别人家怎么样的协议条件你家就怎么样的协议也就大差不差了。我家以前也拆迁过。回迁的是门面。以前是临街门面。拆迁后变成内街门面。你们都知道这相差有多大。法院又不是没去过。一个拖字诀就让你痛苦的要死。我家还好回迁的是门面因为我们家一直用那门面自己做生意。有的家临时把墙砸通变成门面要求回迁门面直接强拆得了。开发商也不是傻瓜。除非你家出个大领导。

拉板车的 发表于 2012-4-6 04:28:30

楼主啊。我前面就说过晒晒你家面积。还有拆迁小组给你家的条件.大伙一起给你评评.公道自在人心.11楼不了解情况。那种说法不对。我们也不了解情况.怎么帮你.万一你家有私自搭建的面积.或者在1--2年内把墙砸通住宅改门面在要求回迁门面.有这些条件的话现在的开发商不会答应你的.脑子不要一根筋的和他们谈法律.你自己都知道和他们谈不如回家对猪说.强拆你家不是他们能做主的.拆迁办一般号称:出事不负责.负责不出事.你看宜黄事件中有哪一个拆迁办的判刑了。强拆你家必须要上头的上头表示同意才会有人干的.拆迁办也就是狐假虎威而已.

guan0899 发表于 2012-4-6 09:41:24

呵呵,和我谈法律,请问你什么职业,而我恰恰是从事法律工作的,是不是人家上来不和你谈,就把你家房子拆了,那该负什么责任谁也跑不了,我再次申明,是在补偿合理的前提下,依法强拆,否则让钉子户占便宜,就是让老实先拆的吃亏,而这恰恰就是体现了法律的不公

2心在他乡2 发表于 2012-4-7 14:43:45

法律是支持和维护绝大多数的老百姓的利益的,政府和法院不应该为那家开的如果你的要求合法、合情、合理,我们老百姓都顶你,声援你;如果你漫天要价,造成其他的老百姓不能回迁,从而给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害,我们都鄙视你。

2心在他乡2 发表于 2012-4-7 14:48:31

l楼主、拆迁办或了解情况的拆迁户出来晒晒哦!

名流 发表于 2012-4-7 15:09:41

既然楼主觉得那么委屈,为何不把自己的要求对大家说说呢 ,自己对拆迁的条件是如何的苛刻,是如何提得,为什么大家的条件达到了,都可以拆迁,难道就其他的业主都是强拆的吗,染织厂这么多户,为什么会偏偏强拆你家的,既然你要大家给你评理,那你先把你的理说出来,在让别人给你评,不是什么事都是胡乱说得,自己的不足,来扣到别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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