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弄虚作假,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不作为
举 报 书一、被举报相关主体
被举报人一: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锦江商务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赵时运
联系人: 赵时运 联系方式: 0552-3950586
被举报人二: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察处
二、事实情况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巢湖龟山—槐林段沿湖防洪及生态修复工程(防汛道路工程部分)
招标项目编号:2016GMCZ3796
招标人名称: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标日期: 2017年02月09日09:30
中标结果发布:否,发布日期:
2、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察处于2017年2月24日回复因被举报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交工验收证书”故不予调查。
三、举报事项
举报事项1: 合安高速安庆互通移位改建工程项目尚未完工
事实依据: 2017年2月20日合安高速安庆互通移位改建工程项目部公示的“安全生产警示牌上显示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人:陈松,计划工期12个月,实际生产:360天” (证据见附件3第2页)
法律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举报事项2: 合安高速安庆互通移位改建工程项目尚未完工
事实依据:我方在合安高速安庆互通移位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了解到该项目房建部分等未完工,并且拍摄现场照片。(证据见附件3第2页-第19页)
法律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举报事项3: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使用在建项目经理投标的先例,且使用项目经理证书就是陈松。
事实依据:2016年12月7日“芜湖至合肥国家高速公路安徽省林头至陇西段改扩建混凝土构件集中预制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中以128981895.58位列第三中标候选人、2017年1月16日在“大别山旅游扶贫快速通道水毁畅通修复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中以109711971.00位列第三中标候选人。
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关于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不作为叙述: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举报人提供大量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照片及该项目项目部发布的公共照片时仍不对被举报人提供的无编号的《交工验收证明》进行任何核查工作,而是直接回复举报人“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明》就说明完工了,房建只是附属工程。”且不说该项目“八字形”的靠最右边下高速的一座小道桥设施未完工,就是通车也并未通车。该项目附属工程项目经理也依然是陈松,这也是属于有在建工程。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直接回复举报人“该项目已有《交工验收证明》,应该已经完工”。这种敷衍举报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
四、举报请求
举报人请求:1、对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有效性进行审查,认定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无效。
2、对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不作为现象进行调查处理。
举报日期:2017年2月28日
合安高速安庆互通移位改建工程施工中标公示合安高速安庆互通移位改建工程施工中标公示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中标公示 http://www.moc.gov.cn/st2010/anhui/ah_zhaobiaoxx/zbxx_zhongbiaogs/201612/t20161208_2128365.html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中标公示
看不明白。 没有完工怎么能提交《交工验收证明》,从现场图片看也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交工验收不能代表就完工了,完工得到认定要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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