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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巢湖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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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7 18: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今年40岁 ,95年下岗一刀切了 ,和妻子离婚好多年了, 一个女儿给了前妻 ,这么多年一直在外打工。我想问下,像我这样没房的光棍能申请廉租房吗?巢湖申请廉租房到底要符合哪些条件?希望知情人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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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8 07: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巢湖建了上万套廉租房,到底给谁用了,希望相关部门能给出一个详细的说明,相关的信息感觉还是信息孤岛,感觉知道的人只是小范围人!既然是为大家,干嘛要捂着,不加以宣传!希望媒体可以跟进!@曹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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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13: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无所有 巢湖户口 外加年收入不超出5000 大体这样 以前在小区的张贴栏看到过通告 具体忘了只记得标准高一般人很难达到 你月收入不超出800  没有固定单位  的话  努力去试试  也许事在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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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15: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不是打工的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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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16: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廉租房规定
关于印发《巢湖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时间:2013-1-24 15:58:00   阅读:574  [字号:大 中 小] 巢政办〔2012〕209号

关于印发《巢湖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2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巢湖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和《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令[2007]134号)、《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08]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
  凡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庭,可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保障:
  (一)申请家庭申请保障对象为本市市区居民(非农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012年我市保障对象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含)以下。
  二、配租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住房保障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内与保障面积外实行差别租金,保障面积为人均15平方米。保障面积内按1元/平方米标准收取租金,保障面积外实行市场租金,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年公布一次。
  (一)同等条件下,家庭成员有烈士配偶、子女;“两参”人员(参战、参加核试验);家庭成员有二级及以上残疾;申请人为60周岁以上老人;“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对象家庭,优先安排配租。
  (二)申请家庭选择廉租房区域、楼幢、楼层,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市监察局、民政局、公安局、残联具体组织实施。
  (三)中号申请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时,须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巢湖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年度签定,一年一签。
  (四)符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实物配租房源数时,实行申请家庭轮候,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市住房保障中心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方式进行廉租住房保障。
  三、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家庭到居住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巢湖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以下材料(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2.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3.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产权证明;租住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明及房主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在异地或本市乡镇、农村购(建)住房的,可认定家庭已有住房。子女或父母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可认定家庭已有住房。
(二)社区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并在申请社区公示栏和街道办事处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材料(包括入户调查表、邻里走访记录)报市房产局住房保障中心复审;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材料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会同民政、公安、土地、规划、残联、房屋登记中心完成终审,通过政府网站和《环湖晨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纳入配租范围。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局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符合租金补贴保障条件的,以租金补贴的方式给予保障。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四、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建立房产、民政、公安、国土、规划、残联等部门协查机制,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
  (二)依据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复审名单,民政部门负责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审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户籍进行审查;残联负责对残疾等级进行审查;房屋登记部门负责对家庭房产情况进行审查;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对家庭成员利用宅基地在本市乡镇、农村建造住房情况进行审查。
  五、监督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产局住房保障中心按年度会同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对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公示。
  承租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执行市场租金或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家庭收入超过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人均住房面超过本市确定的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承租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2.擅自将廉租住房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加层、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
  6.其它违法或违约情况。
  市住房保障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退回。拒不退出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所在社区,做好退房工作,并给予社区一定奖励;市住房保障中心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责任追究
  (一)申请家庭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情况,分配廉租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并处以市场租金3倍罚款,3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市监察部门对申请、审核、分配廉租住房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对申请配租过程中,街道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的,市监察部门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试行期内,如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抄: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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