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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一市民买健康保险6年后患病 打官司讨2万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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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5 15: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aragraph]7年前,巢湖市民龚某某在某保险巢湖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约定如被保险人出现重大疾病如心脏病(心肌梗塞)等,可获得2万元赔付。去年1月7日,龚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然而,保险公司却认为龚先生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障范围,不予理赔。
8月4日,记者获悉,合肥市中院二审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向龚某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
2008年1月7日,龚某某在人保险公司投保了名称为康宁终身保险的人寿保险,保费缴费期间为十年,保险金额为1万元,2008年1月8日该保险合同生效,保险期限为终身,后龚某某每年按约交保费2340元。去年1月7日,龚某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诊治,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急性冠状综合症等。

根据该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有效期内,龚某某如被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2万元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该保险合同有一条注释为,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龚某某向人寿保险巢湖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但该公司未付。
为此,龚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2万元。原审法院认为,龚某某所患的心脏病是否就是保险合同中所保障的心脏病,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据此驳回了龚某某的诉讼请求。
龚某某不服,向合肥市中院提出了上诉。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保险条款中心脏病(心肌梗塞)既可理解为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也可理解为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对该歧义条款,按照合同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即心脏病(心肌梗塞)应理解为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处保险公司向龚某某支付2万元保险金。
通讯员 正言 记者 王玮伟
原标题:买完保险后患病 投保人打官司讨2万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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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5 18: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保险公司就是公办传销!比社会上的传销还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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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5 19: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康宁终身?这不就是中国人寿的险种么。中国现在的保险为什么难做啊,就是买的时候容易,赔付的时候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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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5 20: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就是扯淡 心肌梗赛不属于心脏病属于什么啊 基层真是瞎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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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16: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天又在大门口喊着忽悠呢!那些传销员已跑到马路上拉客忽悠!可要小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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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8 23: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到保监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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