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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一男子去柬埔寨做烧烤生意,结果却干起了这种事!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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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9 15: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圣灵(绰号:鼠哥),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永革、陆雨辰,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圣权,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继华、徐仲元,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心宜,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2013年8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宏伟,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友添,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2016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800元。因本案于2018年8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柳,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劲发,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伟、张建中,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杰,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福建省闽清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惠明,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庞予博,男,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2018年11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振宇,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鹏飞,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乡宁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云,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方杰,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3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君伟,浙江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铭江,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柴立群、徐雅云,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芳坤,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银春,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维亮,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巢湖市。2011年3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9月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戈振磊,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根苏,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饶少军,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俊滨,男,1997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尽忠,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来根,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历卿,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9]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圣灵、王圣权、陈心宜、林友添、陈劲发、吴杰、庞予博、安鹏飞、袁方杰、王铭江、郑芳坤、汤维亮、汪根苏、肖俊滨、陈来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后于2019年10月17日、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晓磊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案依法延期审理二次,2020年5月27日合议庭就涉案部分事实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晔、钱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圣灵及其辩护人周永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圣灵伙同他人开设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被告人王圣权、陈心宜、林友添、陈劲发、吴杰、庞予博、安鹏飞、袁方杰、王铭江、郑芳坤、汤维亮、汪根苏、肖俊滨、陈来根受招募在赌博网站工作,分别负责网站的推广、充值上分、出款等工作,涉及赌资达3800余万元至1700余万元不等,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圣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心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圣权、陈心宜、林友添、陈劲发、吴杰、庞予博、安鹏飞、袁方杰、王铭江、郑芳坤、汤维亮、汪根苏、肖俊滨、陈来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圣权、陈心宜、林友添、陈劲发、吴杰、庞予博、安鹏飞、袁方杰、王铭江、郑芳坤、汤维亮、汪根苏、肖俊滨、陈来根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圣灵辩称没有参与开设赌场的主要事项。其去柬埔寨只有两次,一次去旅游,另一次是去申领赌博牌照。知道本案中其他人员过去,柬埔寨的房产租来是林志艺他们在用,林毅去柬埔寨帮忙参与管理,其自己没有参与赌博网站的建立,也没有出资。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无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王圣灵实施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1)本案案发于柬埔寨,但是王圣灵几乎一直身处国内,仅有的两次去柬埔寨是旅游和商务考察,并无证据证实王圣灵实施了或“远程指挥”其他被告人实施了开设赌场行为,也无证据表明王圣灵与其他被告人存在涉案行为的合谋和联络。案卷材料中,仅有王圣权在第2次讯问笔录中(共6次讯问)和陈某在第10次讯问笔录中有较为明确的指认王圣灵是本案皇冠娱乐赌博平台的股东,但被告人王圣权的这次供述和其他的几次讯问笔录及庭审供述前后并不一致,是孤证;陈某的这次笔录不能排除其推卸责任的可能性,因为据其他被告人供述,陈某与本案开设赌场犯罪有重大利害关系,不排除其是案涉赌博网站的主要管理人员或股东地位。(2)王圣灵从未过问过其他涉案人员,对其他涉案人员涉嫌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也无从了解。(3)本案缺乏证据来证实王圣灵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式实施了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公诉机关举证的2018年3月9日王圣灵微信“红日”与他人微信聊天记录,但对方身份不明确,聊天内容也非指向案涉赌博网站,无法证实王圣灵与其他涉案人员有关联。2、关于指控的涉案犯罪电子数据(涉案金额)问题,本案的调查取证存在程序问题。本案是国内侦查机关赴柬埔寨并在柬埔寨警方协助下破获的案件,卷宗材料显示,在2018年8月23日柬埔寨警方行动中,而本案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并未及时对涉案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予以扣押。相关物证处于失控状态,电子数据提取的合法性、数据的同一性、真实性均存疑,违反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和程序。3、关于被告人王圣灵在本案中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问题。根据现有证据,另两名涉嫌人员林毅、林志艺尚未到案,无充分证据证实王圣灵提出了开设赌博网站的计划,也不能证明王圣灵主导了案涉赌博网站的开设和运营,故王圣灵不可能是本案的主犯。综上,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王圣灵不构成开设赌场罪。退一步讲,即使王圣灵为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提供了帮助,也不能说明其就是本案的主犯。

被告人王圣权对指控的主要事实表示认罪,对某些细节方面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开设赌场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于开设赌场事宜,王圣权在被抓获前主观上不认为是犯罪行为,直至案发其才逐渐意识到自己犯罪,王圣权主观恶性较低。2、王圣权系从犯,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在整个开设赌场体系中,现有证据显示,王圣权主要负责依陈某等人的指示发放人员工资、管理护照,且工资的发放标准和数额也不是由王圣权确定,上述工作均为辅助性工作,其行为当属于为赌场的运营提供间接帮助,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参照从犯中的较低量刑标准量刑。3、案涉赌场没有盈利,王圣权也没有任何获利。4、王圣权归案后如实供述,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5、王圣权一贯表现良好,其涉犯罪系初犯、偶犯。6、本案中赌资数额的确定不准确。其一,公诉人仅提供了5名参赌人员的证言,证言反映他们均是使用多个账号反复上网,可见实际参赌人数远少于网络显示的参赌人数,而指控的赌资却高达几千万元,这里存在矛盾;其二,起诉书系根据网站使用的银行帐户的入款、出款电子数据来确定涉案赌资数额,未考虑有十几名被告人在柬埔寨的生活开销等,辩方认为应作合理扣除。7、根据王圣权本人陈述,其与多名同案被告人在柬埔寨被抓获控制的时间是2018年8月24日,但卷宗材料显示其在国内被拘留时间是2018年9月2日,建议法庭核实被告人被羁押的实际时间。综上,建议对王圣权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心宜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陈心宜构成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就有关量刑情节提出如下意见:1、陈心宜系从犯,且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从主观动机上看,陈心宜的恶意较轻,误信了涉案行为在国外是合法经营项目,因认识偏差而参与其中。3、整个过程中,陈心宜并没有表现出积极参与的心态,从获利来看,接受了固定工资34000元,金额不大。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友添对指控其个人非法获利6万余元有异议,辩称其主要工作是为团队烧饭,当时的介绍人也承诺给予较高工资,在空余时间做了该网站的推广工作有提成,但拿到的大部分应该是做饭的工资。辩护人对指控林友添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林友添个人非法获利63000元和期间赌资达3600余万元的事实存在异议。(1)同案被告人王圣灵在其供述中回答“林友添在团队做饭的”;负责工资发放的被告人王圣权也证实“林友添在专职厨师傅某离开后一直从事厨师工作,在由傅某做饭期间林友添也一起做饭帮厨”;被告人庞予博、袁方杰等人也有类似的供述。结合公诉人提供的人员工资单,也可以证明林友添所得收入和专职厨师傅某基本相同。(2)林友添当庭供述其在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份在做饭之余赌博网站活动,实际非法获利18000元左右。故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被告人林友添个人获利高达63000元缺乏依据,林友添交代的其从事厨师所得的35000元左右应按照与专职厨师傅某同样对待,不应计入林友添个人非法所得;同时,指控林友添从事推广期间所涉赌资达3600余万元也难以成立。2、本案中被告人林友添在案涉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量刑方面还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被告人林友添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的情节;(2)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应依两高“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林友添家庭处境困难,父母年迈多病,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所在社区也证明了该情况并愿意对其监管教育。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予改过自新机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吴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吴杰系受招募在赌博网站工作,负责文案推广工作,领取固定报酬,且时间较短。2、吴杰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3、吴杰对于在境外从事赌博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其本人及同案犯陈来根、陈劲发、汤维亮供述中均称“被告知在柬埔寨做赌牌(赌博)是合法的”,故其涉案行为要区别于“明知故犯”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4、吴杰系初犯、偶犯,之前一贯表现良好。5、吴杰如实供述,当庭认罪,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6、吴杰涉案行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均较小,无再犯可能,符合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依“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劲发对主要事实表示无异议,辩称其做推广实际到2018年7月份,且4月29至5月9日其回国了,网站推广是陈某负责。其辩护人辩称:1、不应当将其他人的涉案赌资合并计算在陈劲发个人名下。起诉书指控陈劲发涉及赌资为3400万元,很明显该数额是陈劲发入职后整个皇冠娱乐所有推广人员的推广数额,即包含了其他组、其他单干人员的总数;但本案中各组的推广都是使用自己的账号,业务上并无联系,结算上也是分开的,起诉书的计算方法不符合刑事证明标准。本案赌资存在累计计算或虚增的可能,参赌人员杜杰杰、汤伟、沈羽凡、沈粤航的证言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充值、提现、再充值。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劲发涉案赌资的认定明显偏高,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充分考虑该事实。2、量刑情节方面:(1)陈劲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起诉书也认定其为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2)归案后其一直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希望对其从轻处罚。(3)庭审中陈劲发自愿认罪,其本人及家属均表示愿意退缴非法获利。(4)陈劲发从事赌博网站工作是因为其介绍人明确告知该网站在柬埔寨是有牌照、合法的,虽然该认识错误不能成为阻却被告人犯罪的理由,但说明陈劲发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不大。基于以上,请求对陈劲发从轻、减轻处罚,且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被告人庞予博对涉案基本事实无异议,提出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额(提成)没有实际拿到。其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庞予博系初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恳请法庭酌情从轻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在该团伙中从事推广和后台工作,参与犯罪的主观意愿不强恶性较小,获利较少,应减轻其罪责承担;被告人还具有法定的坦白情节,且悔罪表现明显。请求依法对庞予博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促其悔过自新。

被告人安鹏飞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安鹏飞所犯开设赌场罪名无异议,量刑上提出以下意见:1、安鹏飞系初犯、偶犯和从犯,其在涉案前不清楚从事的是犯罪行为,之后的行为也是受老板指示而为;2、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如实交代、坦白认罪情节;3、其愿意积极退赃。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袁方杰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袁方杰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是因找工作而不慎进行该网站的岗位,但其主观恶性较小。2、袁方杰只是参与了赌博网站的下分工作,行为单一,其涉案金额是被动计入的,处于次要和辅助地位,属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

被告人汤维亮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辩称:1、汤维亮参与本次案件的起因。首先,其是他人介绍去柬埔寨做烧烤工作,到了之后被告知烧烤店还在筹建,而在柬做赌博网站是合法的,公司有营业执照;其次,汤维亮等人的护照被公司搜走。上述情况表明汤维亮、汪根苏等人主观意愿并非是去参与赌博网站的行为,因客观原因无法回国无奈之下参与。2、汤维亮是2018年6月才进入该团伙,且多数时间处于培训,参与犯罪时间不长,在本案中属于情节轻微,系从犯。3、其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到案后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故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肖俊滨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对肖俊滨的涉案金额不应以其在2018年7月初至案发期间网站的赌资1800余万元来认定。被告人肖俊滨负责入款操作即上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该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即所经手充值上分的赌资来认定其涉案金额。2、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肖俊滨系经本案被告人陈心宜介绍受雇参与犯罪,每月领取固定工资而已,是从犯。(2)庭审中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其归案后直到庭审中一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4)家庭经济极为困难,但其家属还是代其全额退赃;(5)肖俊滨因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并受到他人关于柬埔寨开设赌场是合法经营的误导,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主观恶意较小,经过庭审又有真诚的悔罪;(6)之前无违法犯罪行为,表现良好,本次是初犯、偶犯。建议法庭给予其最大限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铭江、郑芳坤、汪根苏、陈来根均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各自的辩护人均提出一致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可依法从轻;3、主观恶性小,均因错误认识而参与了犯罪,且参与时间较短,个人非法获利额较少且愿意退赃;4、之前表现良好,均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与偶犯;5、当庭认罪,且均有悔罪表现。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2月中旬至8月下旬,被告人王圣灵伙同林毅(在逃)、林志艺(在逃,后投案予以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设备,并租用“皇冠娱乐”赌博平台,后招募被告人王圣权、陈心宜、林友添、陈劲发、吴杰、庞予博、安鹏飞、袁方杰、王铭江、郑芳坤、汤维亮、汪根苏、肖俊滨、陈来根等人作为工作人员,在境外(柬埔寨国)通过互联网以“**”、“重庆时时彩”、“北京赛车”等方式,招揽大量国内参赌人员在该平台内进行网络赌博,涉案赌资累计达3800余万元。

被告人王圣权在2018年4月下旬至案发,负责人员管理、工资发放、核对账目等工作,期间赌资达3400余万元。

被告人陈心宜在2018年2月中旬至8月中旬,负责出款等工作,期间赌资达3600余万元,个人获利34000余元。

被告人林友添在2018年2月中旬至8月中旬,从事该网站推广工作(同时负责该团队人员的餐食),期间赌资达3600余万元,个人获利约30000元。

被告人陈劲发在2018年4月中旬至案发,负责联系网站进行广告推送等工作,期间赌资达3400余万元,个人获利28000余元。

被告人吴杰在2018年5月初至案发,负责编写广告文案、联系网站推送等工作,期间赌资达3300余万元,个人获利20000余元。

被告人庞予博在2018年2月中旬至7月下旬,先后负责网站的推广及上分充值等工作,期间赌资达3000余万元,个人获利30000余元。

被告人安鹏飞在2018年2月中旬至案发,负责网站的推广工作,并提供其个人支付宝账户用于充值上分,期间赌资达3000余万元,个人获利30000余元。

被告人袁方杰在2018年2月中旬至案发,负责出款工作,期间赌资达2900余万元,个人获利28000余元。

被告人王铭江在2018年6月初至案发,负责网站的推广工作,并提供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卡用于充值上分,期间赌资达2700余万元,个人获利7000余元。

被告人郑芳坤在2018年6月初至案发,先后负责网站的推广及充值上分的工作,期间赌资达2600余万元,个人获利10000余元。

被告人汤维亮在2018年6月中旬至案发,负责网站的推广工作,期间赌资达2500余万元,个人获利12000余元。

被告人汪根苏在2018年6月中旬至案发,负责发送预测的中奖号码,以招揽赌客参赌,期间赌资达2500余万元,个人获利11000余元。

被告人肖俊滨在2018年7月初至案发,负责充值上分的工作,期间赌资达1800余万元,个人获利9000余元。

被告人陈来根在2018年7月初至案发,负责出款工作,期间赌资达1700余万元,个人获利7000余元。

2018年5月28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对工作中发现的涉“皇冠娱乐”平台的网络赌博案件进行立案侦查。2018年8月24日,民警根据线索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抓获被告人王圣灵、林友添,分别扣押其个人的苹果手机、华为手机各一部。同日,被告人袁方杰、郑芳坤、陈来根、吴杰、王圣权、陈劲发、王铭江、汪根苏、汤维亮、安鹏飞、肖俊滨共十一人被柬埔寨移民局抓获,后移交我国警方分批押解回国;柬方移交的电子设备一批,由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后经警方协作,被告人庞予博、陈心宜分别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月28日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抓获归案。涉案人员林志艺当时在逃,后于2019年10月29投案自首,2020年4月30日已被另案提起公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杰、林友添、庞予博、安鹏飞、汪根苏、肖俊滨、王铭江、陈来根分别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11000元、9200元、7650元和7600元,合计14545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质证的主要证据:1.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物品清单及照片,户名黄连带的银行借记卡资料查询单及账户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2.同案被告人之间及本案被告人与涉案参与人之间辨认笔录、照片;3.证人(涉案人员)陈某、候某、林某、傅某的证言,参赌人员杜杰杰、汤伟、朱雪宾、董军辉、沈羽帆、沈粤航等人的陈述,以及林志艺的供述、到案经过;4.计算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共4份,为工资表、皇冠娱乐网站文案、银行卡管理表、公司入款表,附光盘),电子数据技术协助书及照片(对被告人王圣灵的手机进行勘验检查);5.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6.被告人王圣灵、王圣权、陈心宜、林友添、陈劲发、吴杰、庞予博、安鹏飞、袁方杰、王铭江、郑芳坤、汤维亮、汪根苏、肖俊滨、陈来根的多次供述与辩解在卷。上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王圣灵否认自己参与赌博网站的出资和经营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审查,1.根据对王圣灵手机的检验取证(电子数据技术协助书),结合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1)2018年2月,相关人员抵达柬埔寨的机票费用、电脑及配件、网络设备等各项支出,林毅在微信中向王圣灵报销158460元,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要求王圣灵转给他,王圣灵表示同意。即王圣灵承担了赌博网站绝大部分的启动资金。(2)网站用于出款的户名为黄连带的银行卡,相关信息系由王圣灵的妻子黄伟香发给王圣灵,2018年5月27日开始通过该卡出款。(3)王圣灵与他人联系赌球下注时,特意关照不要投到自己的网站上。2、同案犯及证人多人均指证被告人王圣灵是老板。其中被告人王圣权在侦查阶段供述“我哥说网站赚钱的话,就帮我把欠农商银行的40多万元还掉”;且其在庭审时当庭供述“之前的供述是事实。在周大力离开后,林志艺和我哥商量两人都说让我去管下赌博网站,工资由林志艺来发,没钱了也会打电话给我哥,有一次给了我10000元”。证人陈某供述其到柬埔寨别墅里经营max(即皇冠娱乐)平台是和王圣灵联系的,是王圣灵叫他到赌博网站帮忙。另有被告人郑芳坤、庞予博等人供述中,推测王圣灵是网站的股东。3、在补充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提供了被告人林志艺(另案处理)的供述笔录,虽然被告人王圣灵经质证仍否认对涉案网站的犯意联络和出资股份情况,但林志艺的供述与以上证人证言能够形成印证,具有较高的真实性。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圣灵对建立该网站进行了出资、安排管理人员、提供资金运作账户等行为,系该赌博网站的发起人和经营者之一。据此,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圣灵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关于辩护人对涉案赌资数额不准确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银行卡入账记录并结合工资表、进出境记录(涉及部分请假事宜)来确定各被告人工作期间的赌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林友添对其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林友添并非专门从事网站推广工作,多名同案人员也证实林友添有做饭、帮厨等工作,故根据案中工资表、本人供述,并参照专职厨师傅某取得的工资情况,其辩解成立,本院认定被告人林友添个人非法获利为30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圣灵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被告人王圣权、陈心宜、林友添、陈劲发、吴杰、庞予博、安鹏飞、袁方杰、王铭江、郑芳坤、汤维亮、汪根苏、肖俊滨、陈来根受招募至该网站工作,分别负责人员管理、网站推广以及赌博充值上分、出款等工作,在网站运营期间各自涉及赌资达3800余万元至1700余万元不等,均属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圣灵是该赌博网站的发起人和经营者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王圣权、陈心宜、林友添、陈劲发、吴杰、庞予博、安鹏飞、袁方杰、王铭江、郑芳坤、汤维亮、汪根苏、肖俊滨、陈来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均属从犯,依法均予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心宜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圣权、陈心宜、林友添、陈劲发、吴杰、庞予博、安鹏飞、袁方杰、王铭江、郑芳坤、汤维亮、汪根苏、肖俊滨、陈来根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友添、吴杰、庞予博、安鹏飞、王铭江、汪根苏、肖俊滨、陈来根在归案后均已主动退缴个人违法所得,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林友添、庞予博、安鹏飞、王铭江、汪根苏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均可对其适用缓刑。对本案辩护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林友添、庞予博、安鹏飞、王铭江、汪根苏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努力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圣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心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圣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劲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袁方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汤维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林友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庞予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安鹏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吴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郑芳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肖俊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陈来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王铭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汪根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六、本案中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145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犯罪设备和工具:1.由柬埔寨移交的笔记本电脑31台、各品牌手机41部和手机卡、银行卡27张及U盾、无线数据终端1个;2.被告人王圣灵使用的苹果牌手机1部,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即被告人林友添个人的华为手机1部、被告人王圣灵到案后被扣的银行卡10张(均未用于犯罪),于本判决生效后各自发还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余锦明
人民陪审员  欧文富
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珍燕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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