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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巢检检一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号,住巢湖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巢湖市半汤路由南向北行驶。22时53分许,当其驶至半汤路老财校路段时被巢湖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悔过的表现,且没有从重情节,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科普来了
何为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作用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重要而经常运用的一项诉讼权利,不起诉决定书对保障人民检察院正确发挥不起诉权利起着重要作用。不起诉决定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程序效果,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表明终止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起诉决定书理应对所决定不起诉人的诉讼地位和行为性质予以界定。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罪证不足,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是法律写作的重要文体之一,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内容。
条件和程序
绝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以下6种情形之一: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适用存疑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案件经过补充侦查;
(二)定罪证据不足;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
我国对不起诉适用的程序
包括:
(一)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三)宣布和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被不起诉的人,应当告知其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四)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五)报请批准。根据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2003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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