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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厅已过审!巢湖船闸扩容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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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4 14: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合裕线航道巢湖船闸
扩容改造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安徽省合巢水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合裕线航道巢湖船闸扩容改造工程(项目代码:2017-340181-55-01-006249)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和平面布置

  拟建工程位于巢湖复线船闸左侧,系现有巢湖一线船闸原位改建工程。拟建船闸中心线与复线船闸中心线夹角为3°,下闸首位置两闸中心间距约80米。工程选址和平面布置方案符合《内河通航标准》《船闸总体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同意《航评报告》中的工程选址和平面布置方案。

  二、代表船型、船队

  合裕线航道规划等级为Ⅱ级,原则同意《航评报告》经论证选取2000吨级货船(67.6米×13.8米×2.8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作为代表船型,2000吨级货船(73米×13.8米×3.5米)、100TEU集装箱船(73米×13.8米×3.5米)、1拖6×1000吨拖带船队(345米×11.0米×2.6米)作为兼顾船型。

  三、设计通航水位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船闸设计通航水位分析成果。船闸工程闸上、闸下设计最髙通航水位分别为12.50米、12.43米(20年一遇洪水位,吴淞高程基准,下同),闸上、闸下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8.29米、8.02米(98%保证率)。

  四、通航建筑物标准和规模

  拟建船闸尺度为240米×15.4米×4.5米(长×宽×门槛水深),两线船闸设计单向年通过能力5419万吨。船闸改建后与复线船闸联合运行,满足船闸通过能力提升和2000吨级船舶通航要求,原则同意通航建筑物标准和规模。

  五、上、下游引航道

  改建后船闸上、下游引航道采用与复线船闸共用引航道布置。上游引航道宽度为123米,导航调顺段沿船闸轴线方向投影长60米。上、下游引航道直线段末端均与主航道平顺衔接,基本满足《船闸总体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

  六、跨闸桥梁通航净空尺度

  跨闸桥梁原位改建,一跨跨过船闸下闸首。桥梁采用可升降式方案,桥面提升后通航净高不小于10米,满足通航要求。

  七、施工期通航方案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施工期通航方案。施工期船舶由巢湖复线船闸通行。

  八、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航评报告》要求设置闸区助航、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二)船闸运行单位应按照《航道法》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及时重新编制船闸运行方案,经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

  九、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合裕线航道巢湖船闸扩容改造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合裕线航道巢湖船闸扩容改造工程水文专题分析报告》《合裕线航道巢湖船闸扩容改造工程数学模型计算成果报告》《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巢湖船闸扩容改造工程建设方案意见的复函》《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合裕线航道巢湖船闸扩容改造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十、有关要求

  (一)跨闸交通桥升降期间对交通组织存在壹定影响,建设单位应征求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船闸运行单位应严格落实《航评报告》提出的有关措施,及时抬升桥面,保证通航安全。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合肥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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