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新核发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皖环函〔2024〕555号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
你院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申请材料收悉。你院持有我厅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皖环辐证[02215]),现拟更换使用射线装置,向我厅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意见函告如下:
一、你院拟在原DSA机房更换使用1台同等能量的DS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经辐射安全分析报告论证环境影响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你院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申请材料形式齐全,内容较详实,符合法定要求,我厅同意你院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申请。许可种类与范围为: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详细许可信息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证书有效期不变,仍至2027年12月25日。
二、你院必须在许可种类与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根据辐射环境管理要求完善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发生辐射事故时,依法依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你院应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管理,定期组织参加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未通过考核或考核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不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体检等管理制度;定期核查辐射安全措施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每年1月31日前通过荃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上年度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五、我厅委托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和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你院日常辐射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