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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巢湖一企业被罚3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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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9 17: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117642
法定代表人:梅小明
地址:巢湖市夏阁镇云华大道与万家山路交叉口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你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镁基轻合金材料项目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收集管网和切换阀门即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梅小明、朱志军、王波的身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王波、朱志军作为你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人事任免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朱志军为你公司副总经理;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华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浩启的身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吴浩启作为安徽华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


3.2024年8月29日、9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安徽华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年产10万吨高性能镁基轻合金材料项目煤气站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事实;


4.2024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2024年8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王波)1份,2024年9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朱志军)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镁基轻合金材料项目配套新建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应急池未建设收集管网和切换阀门的事实;


5.2024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29日、9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镁基轻合金材料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镁基轻合金材料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组织对年产10万吨高性能镁基轻合金材料项目进行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报告载明“已按要求扩建雨水收集池”“已按照要求设置事故应急池,已落实事故废水截断、收集措施”,验收意见为: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已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通过验收的事实;


6.2024年8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王波)1份,《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镁基轻合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关于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镁基轻合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镁基轻合金材料项目应新建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应急池,并配套建设收水管网和雨水切换阀门等设施,以及你公司初期雨水中主要污染因子是SS、石油类,初期雨水不应外排的事实;


7.《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镁基轻合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镁基轻合金材料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事实;


8.2024年9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气化炉运行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镁基轻合金材料项目投入生产12个月以上的事实;

9.2024年8月26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合环(巢)罚〔2024〕38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事实;


10.2024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12月20日《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镁基轻合金材料项目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的收集管网和切换阀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1份,12月20日《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镁基轻合金材料项目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的收集管网和切换阀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完成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的收集管网和切换阀门建设和重新组织并通过验收的事实;


11.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执法记录仪摄录的视频1份,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合环罚告〔2024〕7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一、你公司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未建设收集管网和切换阀门不具有主观故意;


二、你公司及时完成整改;


三、你公司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影响;


四、你公司积极解决社会就业,承担社会责任,处罚将对集团公司和你公司形象、信用、资质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经复核:你公司在验收过程中未确认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建设情况,即出具认定初期雨水调蓄池和事故应急池已建成、事故废水截断和收集措施已落实的验收报告并通过验收,未尽到如实查验、记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的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你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鉴于执法人员复核时,你公司完成整改并重新组织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确有采取措施积极整改。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罚款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减少16万元。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2-3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违法行政处罚裁量表,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12%、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6%、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仅涉及1项数据、信息、内容、证明或材料弄虚作假0%、验收通过7%、12个月以上14%、两年内2次环境违法(含本次)4%、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计算出结果为54.4万元。


本次罚款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减少16万元。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捌万肆仟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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