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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哉!巢湖一市民预缴一笔费用给了中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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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9 09: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屋买卖未成,也要付中介费?
凤凰山街道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
  2024年12月,巢湖市民王某欲出售一处房产,前往位于巢湖市凤凰山街道一中介公司进行咨询。该中介公司业务人员吴某与王某沟通后,了解房屋具体情况,并建议王某预先缴纳4000元中介费,以便尽快为其寻找买家。吴某表示,年底是房产交易的活跃期,缴纳费用后中介会积极推广房源,争取早日促成交易。
  然而,直至春节期间,中介公司仍未找到合适的买家。王某认为中介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要求退还中介费用。但中介公司表示,已通过抖音等平台对房屋进行宣传推广,产生了相应成本,因此拒绝退还中介费。双方之间关于中介费用的纠纷由此产生,王某于近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凤凰山街道司法所调解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但可按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调解员指出,中介费通常与交易成功挂钩,本案中房屋并未成功出售,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推广费用承担问题,中介公司拒绝退还中介费缺乏法律依据。同时调解员也对王某进行劝导,指出当前房产市场为买方市场,中介公司可能已尽力推广房源,双方应相互理解,理性对待交易中的实际情况。经过调解员耐心释法和劝导,中介公司认识到自身在合同履行中的不足,同意退还王某全部中介费用。王某也表示理解中介公司的努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凤凰山街道司法所提醒广大市民,在与中介单位签订房屋出售中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费用支付的相关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在促成合同成立后有权获得报酬。如果合同对支付中介费用没有明确条件要求,中介单位在已完成大部分服务(如找到买家、促成谈判等)时,即使交易未最终达成,中介仍有权要求收取部分费用。因此,签订合同时明确条款有利于帮助减少相关纠纷问题产生。

  合肥晚报-合新闻记者 韩爽
  通讯员 赵永梅

来源:巢湖晨刊  巢湖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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