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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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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18: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巢湖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有法不依,拒不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和合肥市人社局的文件,对于在201211日前退休的工人,要求还要一次性泵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保费到60岁,然后还要再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医保费18690元和二十年的医疗救助费3600元,这不是在弱势群体身上刮油水吗?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即《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2121日前国家承认的工龄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实施《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合人社函【20129号文件也明确了已经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五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二十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3600元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然而,合肥市的医保政策是好的,但巢湖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却不执行,答复说201211日以后退休的执行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不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201211日以前退休的不执行。更可气的是,巢湖市人社局不是发文通知这次对政府文件的更改,而是以会议纪要来解释,怎么让人信服?没有合肥市人社局和巢湖市人民政府的书面批复,巢湖市人社局竟然私自更改执行政府文件,而且是事关民生的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大事,简直不敢相信,上级部门没有批复的事情巢湖人社局也敢干。敢干还不敢光明正大的对外发文件,搞一个会议纪要就这么偷偷摸摸的干,会议纪要有法律效力吗?巢湖市人社局的会议纪要比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还大吗?比合肥市人社局的文件还大吗?这是彻底的行政乱作为,好经给和尚念歪了。
我们这些下岗工人经济困难,靠着一点养老金度日,按照医保政策,本来退休后医保可以不交了,和合肥市其他县区的退休工人一样。巢湖市人社局不但不照顾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反而想从我们身上刮油水。医保政策关系民生,我们这些退休工人普遍家庭困难,且数量庞大。请市领导救救我们这些退休工人,让我们这些201211日以前退休的工人,也和合肥市其他县区一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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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19: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以前缴了的可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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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7 19: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医疗救助保险,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医疗救助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承担;单位在职职工医疗救助保险费按月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一次性缴纳二十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由单位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救助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个人一次性缴纳二十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2年12月1日前国家承认的工龄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非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本人负责补齐。补缴费用均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点五计算,所缴费用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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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7 19: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实施《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6日 信息来源: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实施《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不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补齐医疗救助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后,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纳入医疗救助基金统筹管理,死亡时不予结算退还或补征。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内职工2002年12月1日前国家承认的工龄视同为医保缴费年限;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2002年12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视同为医保缴费年限。

五、职工退休时其医疗保险参保年限的确认,由单位或退休代办机构填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审核表》(下载地址:www.ahhfld.gov.cn-下载中心),并携带退休批件和退休人员个人档案,报我局医疗保险处审核确认。累计年限不足的,由参保人员按规定补缴至规定年限,其中:男须满25年,女须满20年。不愿补缴的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六、自2011年7月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以及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和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器械注册证号为国食药监械(准、进、许)、各省食药监械(准)和各市食药监械(准)的产品),但不得用于购买保健食(用)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其他商品。

八、从2012年1月1日起,同一自然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每次一百元、二级医院每次二百元、三级医院每次三百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九、参保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员(或家属)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详细情况,包括事情经过、当事人的陈述、政府职能部门的鉴定报告(或意见)和第三方责任人或医疗费用支付责任方(或担保方),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经同意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已支付的基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十、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审核表.doc》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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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20: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养老保险又要涨1000元.这社会让老百姓怎么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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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20: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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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20: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议纪要有什么法律效力?老百姓就这么好糊弄吗?合肥市政府文件应当百分百遵照执行,巢湖市社保征缴中心应当为群众服务,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企业退休工人生活的这么不易,谁打他们的主意谁丧尽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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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3: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议纪要怎么就没有法律效力?老百姓就这么难糊弄吗?要知道,现在是法律管不住红头文件 ,文件管不住领导指示,领导管不住秘书—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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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4: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以去合肥市人社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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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4: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8楼,有必要向省级部分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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