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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政府为何剥夺我一家四口房屋拆迁人口政策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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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7 19: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要求房屋拆迁按人口进行安置的报告


为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发展巢湖旅游事业,美化生态环境。经巢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庙街道景观提升二期工程松柯袁自然村予以拆迁,身为本村一员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参与和支持。

本人袁XX,中共党员195812出生,原高中毕业。1977年元月应征入伍,奔赴祖国边陲新疆乌鲁不齐市空军某部从事连队文书及团部政治处文化教员工作,当年10月入党。服役期间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一次执行任务中以致病残。(原件存档备查)因表现突出多次授奖并荣立“三等功”一次,因身体原因远大理想抱负一切化为泡影。

1981年带病回乡退伍。生活居住在根生土长的松柯袁村,在那两间陋的小屋中结婚并生男育女。后来由于生活工作的需要将户口迁入巢湖市望城乡,201110月巢湖市湖光路大桥建设,原望城乡医院、农贸市场、等周边区域被拆,我居住原农贸市场巢庐路23号房屋被拆,在拆迁安置中本人视为外来户,未有享受人均45平方米安置,其当地人均按每人45平方米安置。

20157月巢湖市中庙街道松柯袁村景观提升被拆,没拆之前我书面报告要求应享有人口安置并将报告递交街道分工我户有关负责人之手,他们让我出具天河街道办事处未有享受人均45平方米安置证明和户口复印件,(存档备查)指挥部经研究明确答复并承诺我应享有一家四口人口安置政策,这体现了政府公平公正人性化拆迁安置、百姓利益最大化。对于我户安置松柯袁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现中庙松柯袁村进行安置,说我是拆一还一安置,我百思不解,深恶痛绝、甚感荒唐,难道我们的政府官员、人民公仆也能说谎话糊弄百姓、不守信用吗?根据巢湖市中庙街道办事处景观提升二期工程《房屋征收指南第十条安置人口的认定》中第四款明文规定:“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有效房产,户籍不在征收区域内,但在中庙范围内,未享受过征收补偿人口安置政策的、可以认证为安置人口”。我完全符合此政策,然而政府为达到于民争利目的,不择手段,以拆迁指南中第八条中第三款:“被征收人户籍不在本行政区域、一律按照其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拆一还一互找差价”来回复意见,第八条是对产权安置的规定与安置人口无关,显然是在偷梁换柱出尔反而。如果两个条款都有道理的话,应该是选择的条款,那政府为什么选择对老百姓不利的条款呢?老百姓又为什么不能选择呢?同时按照第八条规定:那么所有人不在拆迁地户籍的都不能享受安置。为什么户籍在异地仍享有人口安置的大有人在、举不胜举。街道办事处对于我提交的关于拆迁安置中未有享有人口安置政策一诉求,工作人员在处理过程中相互推诿不作为,政府此行为明目张胆地欺强凌弱。实事求是是我党的思想路线和优良作风、取信于民维护正义民生利益必须保障,回避现实必然带来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隐患,由此引起群发性的事件屡见不鲜,请政府高度重视。


为了尊重事实、承诺兑现、取信于民、挽救我的身体延续生命。
特请求还我人口安置,倾听一个病残(重点优抚对象)老兵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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