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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核对、登记身份证,巢湖一店面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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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6 09: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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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巢湖市金霸网咖耳街店
负  责  人:邹*生
住     所:巢湖市中央城耳街5号楼二层206-218

2021年2月4日15时01分至15时37分,巢湖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徐斌(A20020440)、张超(A20020675)分别向巢湖市金霸网咖耳街店现场负责人程*兵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巢湖市中央城耳街5号楼二层206-218的巢湖市金霸网咖耳街店进行检查。经查,该网吧证照齐全,且正在亮证经营中。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网吧106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不能当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该名消费者自称姓名:席*,居民身份证号:342601********0018,该网吧电脑主机系统显示106号电脑终端消费者姓名为吴*,居民身份证号:320282********6179。执法人员要求该名上网消费者在《网吧涉嫌违规经营现场取证表》上登记了其身份信息,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登记取证工作,并要求现场负责人程*兵在相关文书上确认签字。
2021年2月8日9时30分,巢湖市金霸网咖耳街店店长程*兵受负责人邹*生委托,携带相关材料至巢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程存兵对巢湖市金霸网咖耳街店在2021年2月4日营业中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规行为予以承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号为(巢)文综检字〔2021〕021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网吧涉嫌违规经营现场取证表》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
2、巢湖市金霸网咖耳街店《营业执照》照片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件1份、负责人邹*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3、《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程*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程*兵被当事人委托授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4、上网消费者席*的居民身份证照片件1份,证明上网消费者席*为成年人。
5、《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予以承认。
你单位于2021年2月4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次违反法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情节轻微,给予警告”,由于当事人是第一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其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21年2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编号为(巢)文综罚告字〔2021〕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和义务。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本机关决定维持原拟处罚决定。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规行为并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巢湖市人民政府或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巢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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