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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一公司顶风违法遭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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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皖合环(巢)罚〔2026〕1号

巢湖市****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9********法定代表人:肖**

地址:安徽省巢湖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12月25日,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合肥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12月26日1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巢湖市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要求你公司采取的措施为***停产。你公司在2025年12月26日-29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及减排清单要求对***烧结工序进行停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2.2025年12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12月26日-29日***生产情况;

3.2025年12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吴超对你公司12月26日-29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期间,***未落实停炉停产情况的陈述;

4.2025年12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你公司已接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相关通知和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仍在生产,未落实“停炉停产”措施相关照片证据;

5.巢湖市****建材有限公司窑炉温度记录表8张,证明你公司自2025年12月21-12月28日窑炉生产情况;

6.《合肥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及减排清单各1份,证明合肥市于2025年12月26日18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和你公司***烧结工序***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停产”情况;

7.合肥市排放量不降反增重点排污单位清单(对比25日),证明你公司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后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增情况;

8.2024年以来你公司处罚决定书3份,证明你公司2年来已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次数为3次;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确认各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10.《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对你公司厂区位置、布局等现场勘查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参与调查取证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巢)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2026年1月8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于行政处罚。主要理由:1.由于整个大环境影响,我公司在2025年一直亏损生产经营,在接到停产通知前已经决定将生产原料用完后就不进原料停产,剩余的生产原料最多够生产半个月,后面不会再进原料。不想再继续经营了。2.我公司***生产工艺决定了如果停产后恢复生产,重新点炉代价太大了,而且剩余物料只够生产半个月的,所以我公司继续生产想将原料用完再停产,避免造成物料的浪费。3、我公司所有股东一致决定,公司十日之后将闭炉停产。不再干了,若有新的承包人承包该公司之后,向贵局申请恢复生产。

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组织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与你公司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关联,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向前追溯的2年时间周期内已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3次,不符合初次违法情形;同时你公司存在被明确告知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应急响应期间需停炉停产,仍继续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环规[2023]5号)、《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之规定,你公司不符合减轻或免罚情形,故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决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进行裁量,经审议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元整(¥83000.00)。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所述信息前往银行进行转账、现金或扫码缴纳。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原件(或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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