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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一市民医院就诊被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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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市民王某因身体不适,在老伴的陪同下前往巢湖市某医院就诊。14时许,两人看完病正准备离开医院返家时,一条流浪狗在医院内将王某咬伤。王某顿时感到疼痛与恐慌,其老伴立即向医院工作人员反映情况,要求院方就此事给出说法。然而,双方就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案中,医院作为对外开放的医疗服务场所,其管理者负有保障就诊人员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事发后,医院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确认该犬只无主,系流浪狗。在随后的调解过程中,王某方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导致患者在医院范围内受伤,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医院方面则提出,其安保业务已外包给专业保安公司,日常的安全巡查与风险防控应由保安公司负责,因此王某应向保安公司主张赔偿。

面对双方的分歧,人民调解员耐心释法说理,明确指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主体,不能因安保业务外包而免除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保安公司作为实际的安全服务提供方,若未尽到管理职责,也负有直接责任。经过协商,最终保安公司主动向王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王某接种狂犬疫苗等相关医疗费用共计2000元。王某对这一结果表示认可,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赵永梅)

来源: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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