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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一中医院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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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相对人名称:巢湖孙氏中医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巢市监处罚﹝2025﹞501号

违法行为类型: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违法事实:经查脱脂棉球是巢湖市孙氏诊所2022年5月份以10元/袋购买的后成立孙氏中医医院在清创室免费使用现票据和清单均无法提供。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是当事人2024年10月11日购买除颤仪赠送的赠送时已过期使用价格20元/袋。货值:30元。综上可以认定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內容:1.警告; 2.没收脱脂棉球一袋(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20210408)、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一袋(批号:2201242001); 3.罚款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5

处罚决定日期:2026-01-26

处罚机关: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链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事项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

  (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来源:环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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