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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一单位被处罚!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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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巢民罚字〔2026〕2号

当事人:巢湖市新华励志青少年关爱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181MJA649712Q 法定代表人:汪博思 住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新华学校综合楼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7月进行招生,并收取费用,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六)项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招收学员信息、财务收支材料等为证。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巢湖市民政局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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