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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某融资担保公司反担保关系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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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5: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融资担保公司起诉赵某等五人反担保关系成立吗?

赵某、杜某等五人,分别于201110月和20125月与巢湖市××融资担保公司(政府办的公司)签订担保承诺书,担保承诺书为:“因被担保人方某,在贵公司(巢湖市××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借款担保2040万元,期限12个月,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履约还本付息,本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承诺人:赵某、杜某等五人”。承诺书中为三方关系(借款人、债权人、保证人三者关系)。
方某于201111月和20126月与居巢区××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借款,与巢湖市××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另有刘某与巢湖市××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承诺书,承诺书为:“由于方某居巢区××信用社贷款2040万元,期限壹年。巢湖市××融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本人自愿为该笔担保贷款承担连带完全责任,承诺人:刘某”(该承诺书有:借款人、债权人、担保人、反担保人四者关系)。方某逾期未归还信用社借款,由信用社从巢湖市××融资担保公司的抵押金中扣除。巢湖市××融资担保公司向法院起诉赵某、杜某等五人以及刘某为方某在信用社贷款提供了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赵某、杜某等五人在承诺书中承诺为方某担保未涉及居巢区××信用社也构成反担保关系吗?巢湖市××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两种不同承诺书内容及表明的法律关系有区别吗?法院会偏向政府办的公司判赵某、杜某反担保关系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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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1 08: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下认为赵某、杜某等五人反担保关系成立,因为他们的承诺书内容就是对担保公司担保行为的担保。承诺书中“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履约还本付息”的描述,只能理解为对象是信用社,因为借款约定的对象只是信用社,对于担保人某公司不存在借款约定,也就不存在“按期履约还本付息”的问题。同样,两份承诺书所构成的法律关系相同。
只是在下的一点字面理解,不妥之处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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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23: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多看点书吧,你所叙述的反担保虽然有小瑕疵,但是真实意思的表达,趁早还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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