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9月3日在该网站发布关于8月25日在巢湖大药房门口临时停车且表示立马驶离现场仍然被罚,且交警部门没有开违法停车告知单,甚至一句话都不说一事发帖申诉,9月11日交警部门给予答复如下:网友:您好!来帖已知悉,现回复如下。您反映车辆停放在巢湖大药房门口被抓拍,且未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由于我们没有您的车辆详细信息,无法调查核实,希望您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551-82611748。谢谢!巢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今日下午,本人电话联系交警部门,这位接听电话的交警同志很耐心,对于我提出的疑问均给予了解释,并表示如果有什么疑问可以去交警大队现场给我解释。交警部门 | 大致意思如下:就算车主立马驶离现场也是违章停车,所以违章事实存在,对于路边违停只有车主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才会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因为车主在现场便没有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但本人理解能力不太好,本人特意百度了交通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不知道是不是我搜的不是最新的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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