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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9·7”重大事故责任人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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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9 13: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庐江“9·7”重大事故责任人受处理
记者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最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庐江县“9·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了查处。
经事故调查了解,2004年9月7日5时20分,枞阳县白梅乡一青村张菊芝驾驶逾期未检的皖H23854号飞彩牌三轮农用运输车(载客7人),由枞阳县横埠镇至庐江县泥河镇赶集,行至S103合铜公路78KM+730M处,占道行驶与长丰县土山乡双庙村郑宏伟驾驶的超速行驶的长丰县下店汽车队皖A72795号江淮牌大型货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飞彩三轮农用车上5人死亡、3人受伤,造成了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调查处理认为,皖H23854号飞彩牌农用三轮车驾驶员张菊芝,驾驶逾期未检的三轮农用运输车非法载客,在会车视线不清的情况下,占道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同意依法追究张菊芝刑事责任。
皖A72795江淮牌货车驾驶员郑宏伟,超速行驶,会车时处置不当,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郑宏伟警告,并处200罚款。
庐江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职工龚申虎,不具有道路施工资质,私自承接道路施工工程,施工时未严格按规范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有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收龚申虎非法所得,并解除其与合铜公路管理处泥河养护工区签订的道路交通施工合同。
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合铜路管理处泥河养护工区负责人张信生,将施工任务交给不具备道路施工资质的龚申虎施工,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张信生行政警告处分。
枞阳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张国龙,对农用三轮运输车管理不到位,对本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同意给予张国龙通报批评。枞阳县交警大队大队长汪卫平,对农用三轮运输车载客行驶查处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汪卫平通报批评。
另外,枞阳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枞阳县交警大队、庐江县交警大队泥河中队、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合铜公路管理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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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0 08: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庐江“9·7”重大事故责任人受处理

个人意见:像这样的责任人就应该从严处理的,出了事才想到要做修补工作,出事前的隐患就没有看到过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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