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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中庙:“定金”之纷 已交付的“定金”能不能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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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8 11: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一名来自芜湖的消费者马先生代表其岳父向中庙市场所提出了协助其向辖区内某公司要回贰万元订金的请求。电话里马先生说,协议是其年近90岁的岳父及岳母签订的,他想着协议才签了一周,目前也没有享受权益,所以想商量把订金要回来。

仔细阅读马先生提供的协议,并与公司负责人的进行了两次现场沟通,让事情逐渐明了起来:马先生岳父作为乙方与该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协议标明付款项为认购定金贰万元整,认购总价伍拾贰万元整,公司给予壹万元优惠。付款协议上标注:乙方认购定金缴纳视为乙方承诺购买该会员卡,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退还定金,协议自动解除。此外,该协议签订是由两位老人及六位子女共同见证,不存在欺骗行为。

马先生提出的退款针对已交付的“定金”而非“订金”。一字之差,大有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马先生其岳父系给付定金方,因已超出协议约定的一周缴纳首付的期限,属违约一方。因乙方无意继续购买该会员卡,甲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意见,但对退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市场所工作人员将公司给出的结果电话反馈给马先生,并详细解释了原委。                             

无独有偶,今年5月份,消费者郭女士也前来辖区市场所就“定金”问题进行了现场咨询。在工作人员的一番解释下,她弄清了“定金”的含义,表示下次签订协议一定会更加谨慎。工作人员提醒郭女士及广大消费者,合同若满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合同的签订就具备了法律效力。消费者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定金交付前三思。“定金”意味着“确定”,追回定金缺乏支撑的法律依据。相反,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交付“订金”,含“预订”之意,若交付方反悔,收订金方应将订金退回。(巢湖市中庙市场监督管理所 徐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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