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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一驾驶员很任性,被一次性扣完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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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0 16: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8日下午15时许,巢湖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通过查询皖A931**号小型轿车的行驶轨迹,发现该车正在105省道行驶,因该车涉嫌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一案,驾驶员未归案,民警立即使用对讲机通知路面巡逻警力“围追堵截”。当该车行驶至龟山路,路面民警成功将皖A931**号小型轿车拦截,并当场将涉案人员赵某平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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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经民警调取有关监控证据和询问当事人,驾驶员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确定该案驾驶人系赵某平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车驾驶员依法开具了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最后,民警将赵某平带至交警大队,对其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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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交警提醒:车牌号码相当于车辆的名字,必须规范安装号牌,并保持其完整、清晰、可辨识,故意遮挡、污损,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行为,都会被严厉处罚。



古有“掩耳盗铃”,

今有“遮牌违行”!

遮挡号牌一旦被交警查到,

清光12分不说,

还要重新考试,成本太高!

但总有一些司机心存侥幸,

利用各种“奇招”遮挡号牌。

  给大家提个醒,

遮挡号牌是违法行为 !

切勿模仿!!!

稿件来源| 平安巢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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