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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新规 | 巢湖楼盘 售楼部现场必须要公示这25个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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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 12: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级解读】《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问:为什么要对现有的文件进行修改?
答:(一)为及时全面的落实国家及上级下发的房地产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第一时间对企业进行监管和要求,也为了更好的保障购房人和广大百姓在购房时,在销售现场准确的了解到相关购房政策及规定。
(二)现形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市人口逐步增多,房地产市场也在逐步扩大,房产和百姓的生活起居紧密相连,企业在销售时有时不能很好的守法守规,百姓不能很好的理性认购,导致投诉不断,反映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国家新政、新规公示和告知。鉴于此情况,我局对国家新政、新规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及时认真研读,将相关法规、政策及时用于监管和要求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销售。
二、问:修改和增加的内容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二个方面。一是国家及建设部下发的相关条例和办法。二是合肥市出台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三、问: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增加的内容:增加二类:1. 证件证照类;2.其它类。
《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承诺》;《自建或委托代建供配电设施信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项目商品房外墙立面建筑设计标准说明。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期间,应对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进行拍照存档。
(二)删除的内容:其他应公示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公示的其他信息在公示栏或公示簿内一并公示。销售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销售现场楼书等宣传资料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商品房广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修改的内容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3.《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6〕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4.《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5.《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问:《通知》适用的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合肥市城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及巢湖市可参照执行。
五、问:哪个部门负责实施意见的解答释疑?
答:本文件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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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和完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制度,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及《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6〕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将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一)证件证照类
1.《营业执照》;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其它类
8.《购房提示》(附件1);
9.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10.《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11.《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牌》(销控表);
12.《商品房预售方案》;
1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等);
14.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承诺书》;
15.《商品住宅项目学区确认函》;
16.《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17.《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
18.《项目不利因素特别提示》;
19.《民用建筑节能信息》(附件2);
20.自建或委托代建供配电设施的信息;
21.项目商品房外墙立面建筑设计标准说明;
22.商品房项目使用的电梯品牌、型号(应与备案合同一致);
2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4.《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25.房地产开发企业客户服务人员及咨询电话等。
二、公示期限
自本项目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结束。
三、有关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真实、全面、准确的原则,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
(二)公示的信息,应当采用“公示栏”、“公示簿”和“公示牌”等形式,集中设置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其中,“公示栏”应当采取固定方式设置;有条件的,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辅助公示。
(三)信息公示的尺寸参考标准如下:
1.“公示栏”尺寸不小于120×240 cm;
2.“公示簿”尺寸不小于30×40 cm;
3.“公示牌”尺寸不小于60×80 cm。
(四)有关信息的具体内容:
1.项目不利因素信息主要包括:本项目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情况,小区内部和外围配电房(变电所)位置、垃圾场收集点临时停车位,采光、通风、楼间距、日照不足等情况。
2.建筑节能信息主要包括:墙面、层面、地面等节能信息。每幢楼的节能信息有差异的,需按幢分别公示。
3.商品房项目客户服务主要包括:本项目销售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咨询投诉电话等。
4.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房源信息公示牌(销控表)主要包括:房号、楼层、面积等信息,应当及时标注商品房销售进度和状态。
5.自建或委托代建供配电设施的信息主要包括:小区供配电设施是否自建或委托供电企业建设,以及后期是否移交供电公司管理等信息。
(五)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期间,应对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进行拍照存档。
四、信息公示的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适时对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检查。凡不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将责令开发企业及相关经纪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查处,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

购 房 提 示

尊敬的购房人: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商品房买卖纠纷,请您在购房前,仔细阅读以下提示:
(一)请您认真阅读和了解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和公示台中载明的项目销售信息。如您所购买商品房项目学区、外立面材料、不利因素、电梯品牌、全装修房的装修标准等。
(二)请确认您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申请银行、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需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贷款条件等。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内部登记、VIP卡等形式,向您收取排号费、诚意金、认筹金、保证金、融资、借款等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请确认您有购买意向的商品房所在楼幢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请认真查阅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销控表”与相关网站的销售信息,您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处于可售、抵押可售、现房销售状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楼书、宣传单页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销售人员对您购房的承诺,可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
(五)请认真阅读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格式条款。
(六)您缴纳的购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按揭款等)应当直接存入您所购买商品房对应楼幢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存入方式:
1.在商品房销售现场,使用标注有“合肥市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字样专用POS机,凭缴款编号将购房款直接转入您所购买商品房对应的监管账号。
2.购房人根据销售现场公示的预售楼栋监管信息(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凭缴款通知书前往监管银行办理转账缴款或现金缴款。
如对预售资金监管相关问题存有疑问,请您拨打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咨询电话:0551-62620692。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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