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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在行动!巢湖发生多起消费者维权案件,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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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5 14: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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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凝聚你我力量”。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发布巢湖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旨在倡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文明消费,依法理性维权;广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黄金手镯1个多月花饰脱落

【案件简介】
2019年2月初,家住巢城的金女士(化姓)在市区某商场黄金知名品牌专柜购买了一款金手镯,价格11269元,不想回家后仅仅佩戴1个多月,手镯上的花饰出现脱落,联系商场专柜修理焊接后,再次出现脱落,金女士遂怀疑手镯质量有问题,便要求更换新手镯。而商场专柜方则表示花饰脱落是由于消费者人为因素导致,消费者可以更换其他款式的手镯,但要另付黄金差价和加工费。万般无奈之下,金女士投诉到巢湖市卧牛山市场监管所,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后,该所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前往现场,了解事情经过,就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该专柜负责人确认了金女士的投诉内容,她认为千足金首饰质地就比较柔软,造型复杂,容易脱落,坚持金女士必须支付加工费才可以进行更换。工作人员认为该负责人关于千足金的说法欠妥当,商家应该充分考虑到黄金手镯的价值、消费者的使用时间和经济损失程度,最大限度弥补或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处理结果】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商场同意为金女士更换一款黄金手镯,不额外另收加工费,增加或减少的克数,由双方按照市价计算。对此结果,金女士表示满意,并为工作人员的快速调解点赞。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黄金手镯消费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此,消费者在购买黄金饰品时,要选择大品牌和售后服务好的黄金首饰,还要妥善保管好发票和消费凭证,以便日后维权;一旦遇到消费纠纷后,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樱花果冻变银耳果冻

【案件简介】
2019年5月11日,银屏市场所接到12315中心转办的一起投诉,该投诉人反映,其在网上购买的一盒樱花果冻,其网页宣传是樱花果冻,收到货后确是银耳果冻,里面并没樱花。该消费者感觉受到欺骗,请求该所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后,该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与该网店负责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情经过。经查,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随后,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展开调解。
【处理结果】
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将购得的樱花果冻退回给经营者,店家同意退货处理并给予消费者200元赔偿。该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虚假宣传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为此,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消费时要慎重选择,遇到消费纠纷后,一定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商品售后服务要付费?

【案件简介】
2019年3月15日,家住坝镇王先生(化名)于2018年6月份,在坝镇某通信手机店购买手机,用了几个月,手机比较卡,要求刷机,但是被投诉人朱先生(化名)要收取费用,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来到坝镇市场监管所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后,该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与该通信店老板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情经过。经查,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随后,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展开调解。
【处理结果】
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手机店不加任何费用给予免费刷机。消费者王先生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商品售后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消费者在进行预付款消费时要慎重选择,遇到消费纠纷后,一定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药房为卖药竟欺骗客户说得了脑梗

【案件简介】
2019年4月19日,王女士(化名)参加了某药房开展的检测活动,检测后被告知其血液粘稠度大,有可能得了脑梗,随后在检测人员推荐下购买了两瓶药丸。之后陈女士出于担心便去医院做了检查,但检查结果显示其无此病。发现自己受骗后,陈女士前去该药房要求其退货退款并赔偿其检查费用,遭到拒绝,遂来到天河市场监管所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后,该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到王女士购买的药丸两瓶,其中一瓶已开瓶使用,且该药房负责人现场确认在4月6日对王女士进行过血液检测,现场药房货架上还摆放着未出售的药丸。随后,执法人员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药店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
经现场调解,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药房同意退还陈女士药品费396元,赔偿其医院检测费用1000元。陈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由于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药店予以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该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为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谨防上当受骗,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案例五
酒店墙壁玻璃脱落割伤人

【案件简介】
合肥的消费者刘女士入住辖区酒店,在洗澡时忽遇墙壁玻璃脱落,割伤大腿,与酒店就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赔偿产生了纠纷。
当事人刘女士先前与酒店交涉时,酒店态度较差,缺少诚意,虽承认消费者的身体伤害,支付相应治理费用,但刘女士个人有特殊情况:工作弹性较大,受伤推掉了几个工作邀请。酒店认为刘女士所说的因伤误工缺乏确定的凭证,难以确认。在与酒店协商无果后,刘女士致电巢湖市中庙市场所讲述了自己遇到的麻烦,请求辖区市场所的介入,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后,市场所工作人员火速赶往现场,详细了解事情经过。经查,刘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随后,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展开调解。
【处理结果】
一番耐心劝说下,酒店承认了错误,向刘女士表达了诚挚的歉意,提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共计2000元和四张房券。刘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辖区市场所的积极作为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服务消费导致的人身伤害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为此,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自行处理未果后,第一时间拨打12315电话,由市场所介入,合理维护自身权益。此事件也反映出辖区部分服务单位设施检修缺位,员工服务意识淡薄,消费纠纷处理不能及时到位的问题。
来源:微观巢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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