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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女子交了2万购房预约金_房子没买成开发商就不退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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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8 16: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中含山县的杨女士因购买含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小区房产而缴纳购房意向金,后因未能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申请退还原先缴纳的意向金却遭到拒绝,杨女士向法院起诉后相关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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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网络)

2019年7月,杨女士因拟购买含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小区房产,在看房过程中,经公司销售人员朱某推荐,看中了一套较为满意的房产,杨女士满心欢喜,但房地产公司告知需要缴纳20000元预约金方可保住房源并享受优惠,杨女士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20000元给销售人员朱某并明确备注预约金。后杨女士因未能与房地产公司达成购买合同申请退还缴纳的预约金却遭到拒绝。
房地产公司认为,该20000元为预付定金,预约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杨女士未能履行合同内容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定金不能退还。

含山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为转账20000元是否具备定金性质。从转账备注来看杨女士主观意思表示十分明确,其仅表达购买意向而非具体购房位置和价格,双方也未签订书面协议,房地产公司也无相关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定金,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购房意思表示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购房意向金2万元。宣判后,房地产公司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近日,马鞍山中院出具调解书,房地产公司返还杨女士19000元。

转自: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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