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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一男子在外地一拳头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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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5: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言道
退一步海阔天空
但现实生活中
总有一些人遇事不能冷静对待
冲动厮打甚至伤人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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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巢湖一名男子就因为一时冲动,在外地打工时将别人打伤。结果不仅赔偿对方8万元,还被当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某某在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市心府工地上,因琐事与吴某1发生争执,后双方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龚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吴某1头部、面部,致被害人吴某1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1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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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被告人某某与被害人吴某1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吴某1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某某清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德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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