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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房屋漏水殃及邻居,厘清责任按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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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 08: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大部分居民都住进了高楼,因房屋渗水而殃及邻居,使得邻居财产受到损害的这一麻烦事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是司法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日,亚父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房屋漏水而引发的邻里纠纷,就责任赔偿问题给予了法律方面的解答,为居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5月19日,家住书桥社区的童某来到该所反映自己遇到的糟心事。童某家住10楼,近日发现自己家中卫生间隔板有漏水现象,导致浴霸不能正常运转。童某叫来修理工发现下水道管盖有松动现象,并在下水道管中发现许多头发等废弃物。童某认为可能是楼上居民疏通下水道而导致这种情况发生。于是,童某找到物业,物业表示这不属于他们的责任范围,但可以帮忙协调11楼的居民王某进行协商解决。但在协商过程中,童某与王某因言语不和,矛盾一触即发。一气之下的童某来到司法所求助。

该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明确责任主体,便与物业人员和社区干部一道上门。

经调查,11楼的王某是承租户,房主为魏某。经物业水电工作人员多次测试发现,11楼卫生间的防水层没有做好是导致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

因此,该所工作人员向11楼房主魏某指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合同法》第220条也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这起纠纷中,11楼房主魏某作为房屋的相邻关系人应承担责任。而王某系房屋承租人,不是房屋的相邻关系人,故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在此纠纷中出租人尽到了合理的义务,房屋本身并不存在安全隐患,房东对房客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那么房东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调解,魏某同意做好自家防水层并赔偿童某经济损失1000元。

来源:合晚巢湖晨刊,文/黄龙雨 王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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