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合肥市林园局获悉,
《合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明确,
合肥将对湿地进行分级保护、名录管理,
并将在环巢湖十大湿地等重点生态区域
先行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
滨湖国家森林公园。记者 李亚朝 摄
成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体制,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同时,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我市将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设立由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等活动,提供咨询意见。为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我市将建设湿地科普宣教设施,因地制宜利用群众身边的湿地,加强湿地知识科普,组织开展“湿地日”“爱鸟周”等主题宣传活动。
东方白鹳飞临巢湖半岛国家湿地公园过冬、休憩。记者 张大岗 摄
《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湿地保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湿地分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湿地的重要程度、生态功能、价值等,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包括市级湿地和县级湿地。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设置保护标志,标明湿地名称、类型、保护级别、范围和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此外,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将对辖区内纳入名录管理的湿地生态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建立湿地预警机制。
肥西三河国家湿地公园。记者 张大岗 摄
我市还将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下一步将先行在环巢湖十大湿地等重点生态区域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在湿地保护和修复方面,湿地修复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避免修复过度。修复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按要求,水务、城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建设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湿地的工程时应当兼顾湿地生态功能。工程建设、土地开发应当不占或少占湿地。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保护湿地禁止九类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包括:
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
擅自采沙、取土、放牧、烧荒;
擅自引进、放生外来物种;
破坏野生生物的生息繁衍场所以及鱼类洄游通道;
非法猎捕或者采集野生生物、捡拾鸟卵,非法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排放或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非法排放未达标的废水;
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巢湖市月亮湾湿地公园。记者 张大岗 摄
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其中占用市级以上湿地或城市规划区内湿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罚款。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引进或放生有害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合肥日报
文字:记者 王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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