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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他人合伙在巢湖干这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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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6 08: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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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供按摩、敲背或者性服务为由,之后伺机盗取财物,合肥一女子与他人一起在巢湖用这种方式借机多次盗窃。日前本平台从巢湖市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文书获悉,该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分别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等人,在巢湖市北门四三饭店对面公交站牌,一人以提供按摩、敲背或者性服务为由,将被害人带至巢湖市城市之光小区某栋楼储藏室内,在一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另一人潜入房间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共计盗窃现金699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在上述地点由杨某某将被害人涂某带至储藏室,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王某某潜入房间盗窃涂某2600元。

2、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某膜伙同张某某,在上述地点由杨某某将被害人张某带至储藏室,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张某某潜入房间盗窃张某1000元。当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在相同地点、用相同方式盗窃被害人唐某100元。

3、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在上述地点由杨某某将被害人胡某带至储藏室,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张某某潜入房间盗窃胡某30元。

4、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在上述地点由杨某某将被害人尹某带至储藏室,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张某某潜入房间盗窃尹某2700元。

5、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在上述地点由杨某某将被害人王某2带至储藏室,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张某某潜入房间盗窃王某2100元。

6、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小徐”,在上述地点由“小徐”将被害人邹某应带至储藏室,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杨某某潜入房间盗窃邹某应460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某处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退赃4700元。同年4月5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邹某应100元、张某700元、唐某100元、涂某1900元、王某2100元、尹某1800元。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退赃2290元。

巢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现金69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盗窃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669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清全部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缓刑,经查,被告人杨某某系多次盗窃作案,其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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