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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巢湖半汤多个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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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5 06: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公告〔2023〕39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卞山路(和平大道-广源大道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现状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卞山路(和平大道-广源大道段)项目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委会景坳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2.83亩,其中农用地12.83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半汤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0551-82372362;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0551-8266008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0551-82853296;半汤街道办事处 鲁先东0551-82357155)

六、其他事项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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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公告〔2023〕40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云溪路道路开口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现状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云溪路道路开口项目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委会元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07亩,其中农用地0.07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半汤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0551-82372362;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0551-8266008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0551-82853296;半汤街道办事处 鲁先东0551-82357155)

六、其他事项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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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公告〔2023〕41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广源大道西延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现状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广源大道西延项目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半汤街道半汤社区居委会土王村民小组、站前村委会东湖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1.58亩,其中农用地7.48亩,建设用地4.10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半汤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0551-82372362;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0551-8266008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0551-82853296;半汤街道办事处 鲁先东0551-82357155)

六、其他事项

&#8194;&#8194;&#8194;&#8194;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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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公告〔2023〕42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金巢大道道路开口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现状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金巢大道道路开口项目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半汤街道鼓山村委会姚圩村民小组集体土地3.57亩,其中农用地3.57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半汤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0551-82372362;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0551-8266008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0551-82853296;半汤街道办事处 鲁先东0551-82357155)

六、其他事项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4.jpg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公告〔2023〕43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花山路北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现状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花山路北段项目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委会孙大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1.99亩,其中农用地11.14亩,建设用地0.85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半汤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0551-82372362;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0551-8266008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0551-82853296;半汤街道办事处 鲁先东0551-82357155)

六、其他事项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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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4;&#8194;&#8194;&#8194;&#8194;&#8194;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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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公告〔2023〕44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金山路与金湖大道交口连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现状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金山路与金湖大道交口连接项目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半汤街道半汤社区居委会旧屋、塘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11亩,其中农用地2.11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半汤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0551-82372362;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0551-8266008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0551-82853296;半汤街道办事处 鲁先东0551-82357155)

六、其他事项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

特此公告。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公告〔2023〕45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卫村文化中心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现状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卫村文化中心用地项目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山村委会卫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9.42亩,其中农用地0.22亩、建设用地9.20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由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按照巢湖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政策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半汤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0551-82372362;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0551-8266008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0551-82853296;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0551-82661601、半汤街道办事处 鲁先东0551-82357155)

六、其他事项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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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公告〔2023〕46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县道X038西侧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现状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本次拟征收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山村委会卫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7.90亩,其中农用地5.88亩、建设用地12.02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由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按照巢湖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政策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半汤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0551-82372362;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0551-8266008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0551-82853296;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0551-82661601、半汤街道办事处 鲁先东0551-82357155)

六、其他事项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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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



稿件来源:巢湖资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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