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302|回复: 0

巢湖法院槐林中心法庭妥善调解一起存在人身伤害隐患的离婚纠纷案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4-2 19: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创建新“枫”景】一纸调解书,一别两宽路——巢湖法院槐林中心法庭妥善调解一起存在人身伤害隐患的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于2010年领取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双儿女。原告曾于2023年6月初来我院起诉离婚,第壹次没有判决离婚。2024年2月初,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

倾心调解

该起离婚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未到庭,原告称被告拒绝离婚,并称其行为极端。承办法官敏锐地察觉到案件可能存在人身伤害隐患,于是庭后第壹时间联系被告了解具体情况,在得知被告已做出自残行为来乞求原告不离婚后,为避免更进一步的极端危险状况的发生,立即联系双方来法庭进行调解。

秉持“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和谐家庭理念,承办法官分别单独与双方进行调解,询问了夫妻感情现状、耐心倾听双方内心的真实想法以尽力促成双方和好,然而原告一再表示坚决要离婚,无和好可能性。承办法官在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基础上,考虑到被告可能会采取极端方式来面对结果,遂及时调整了调解方案,一边积极安抚被告的情绪,一边对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告知被告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极端的行为只会加重裂痕,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慰下,被告终于放下了最初的坚持,同意离婚。原告也重新加回了被告的微信,表示以后想看孩子可以提前和她联系。双方达成了均满意的离婚调解协议,

至此,一起存在人身伤害隐患的离婚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这起离婚案件,原告先后两次起诉离婚,而被告出于维护面子等原因坚决不同意离婚,鉴于被告已在私下做出自残行为的情况,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极有可能激化矛盾,发生难以预料的极端结果,因而承办法官没有直接做出离婚判决,而是通过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实际现状,并征询其子女意见,分析确定调解思路,及时改变调解方案,对被告进行心理疏导,反复与其谈心谈话,在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后,通过耐心细致的释理说法,最终成功化解了该起离婚纠纷。这不仅仅是承办法官一心为民办实事、全心为民解民忧的生动体现,也是人民法庭不断推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能动司法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

文/张佳灿
编辑/黄若男
责编/王玮明
审核/何彩琳
来源/巢湖市人民法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巢湖论坛 ( 皖ICP备05005653号-1|皖公网安备 34018102340183号 )

GMT+8, 2024-5-2 14:21 , Processed in 0.142335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