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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巢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构设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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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7 20: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巢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调整巢湖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机构设置的决定
(2024年6月26日巢湖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按照《巢湖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巢湖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2024年6月26日巢湖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巢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作如下调整:

一、设置巢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不再保留巢湖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原巢湖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相应工作职责由巢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

二、设置巢湖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不再保留巢湖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原巢湖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相应工作职责由巢湖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

三、巢湖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巢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原巢湖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名称相应变更,不再重新任命。

编辑:刘晓伟
校审:李大伟、沈继扬
终审:金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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