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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这起官司:托人办事不成反要钱,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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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5 14: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常生活中托人办事,往往是请托人想以最少的付出换取最大的利益,但有时请托人的付出未达到或未完全达到其最大化的利益,该付出究竟能否向受托人索要?请托人诉至法院,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系某省公务人员,因患病想至上海市某著名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处进行治疗,但苦于没有社会资源,无法找到该相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通过朋友介绍,李某与王某于2021年相识,李某请求王某为其至上海某著名医疗机构治疗提供帮忙,2021年7月份李某向王某指定的二维码转款20000元并支付了相关费用。随后,在王某的介绍下,李某成功预约至该医疗机构张医生处就诊。然而,实际诊疗过程中是由张医生安排实习医生为李某进行治疗。原告李某认为,王某未能确保其直接接受张医生诊疗,而是由实习医生替代,致使其就医目的未能实现,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20000元及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

巢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欲通过花钱找人疏通关系的形式以实现到著名医院找知名医生看病的目的,其行为破坏了医疗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且双方都有过错,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10000元。原告李某对该判决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民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李某作为公务人员,患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或渠道到医院治疗,而不应当设法通过“捷径”达到享有优质医疗资源的目的。李某的行为破坏了医疗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应当由李某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壹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壹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巢湖市人民法院
文图/张佳灿  编辑/黄若男
责编/王玮明  审核/何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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