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534|回复: 0

通报!涉巢湖2例!罚款3000元、1000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8-18 11: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违法处置
建筑垃圾典型案例的通报
(第壹批)

建筑垃圾治理是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手段,有效治理建筑垃圾对于改善人民生活品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乱堆乱倒、违法违规处置等行为,我市常态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立案查处了一批违法的企业和个人。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形成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现对八起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望有关单位及个人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安全高效处置建筑垃圾,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典型案例一

运输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3日,瑶海区大兴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大兴镇钟油坊社区小板桥河东侧存有建筑垃圾。经立案调查,该建筑垃圾为合肥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倾倒,共倾倒建筑垃圾约150立方米,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大兴镇人民政府责令合肥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典型案例二

运输单位未取得
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4日,肥东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肥东县沿河东路与龙城路交口附近时发现一运输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经立案调查,车辆所有人为青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合肥市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壹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肥东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青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典型案例三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
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7日,肥西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有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经立案调查,车主为王某,该行为违反了《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肥西县城市管理局责令王某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典型案例四

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4日,巢湖市城市管理局接到举报,夏阁镇某村货场内有车辆倾倒建筑垃圾。经立案调查,系姚某在夏阁镇某村货场内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巢湖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姚某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典型案例五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0日,蜀山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梅山路附近某工地,发现有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经立案调查,系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黄某某运输,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蜀山区城市管理局责令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典型案例六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7日,肥西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创新大道与桥湾路交口附近某工地有车辆装载建筑垃圾。经立案调查,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倾倒在经开区莲花路与北海路交口某工地,约倾倒建筑垃圾7立方米,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壹百一十一条第壹款第四项、第壹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肥西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典型案例七

运输单位使用未登记的车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8日,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巡查至望江西路,发现有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经立案调查,该车辆未经登记,为安徽某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运输建筑垃圾一车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壹款的规定,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责令安徽某运输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典型案例八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未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5日,巢湖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白鹤路,发现有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经调查,该车辆未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为巢湖市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运输建筑垃圾一车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壹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巢湖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巢湖市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来源:合肥城管发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巢湖论坛 ( 皖ICP备05005653号-1|皖公网安备 34018102340183号 )

GMT+8, 2024-11-1 15:29 , Processed in 0.114977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