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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法院|帮工人有过错担主责 受益人获利益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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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 16: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之间、朋友之间相互帮助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道德风尚,是一种传统美德,应当予以提倡。然而,邻里之间相互帮助造成帮工人受伤,其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基本案情//
A公司承包某镇街路面保洁等服务工作,在承包期间雇佣B从事路面清扫保洁工作。B在工作中发现春季樟树树叶代谢较快,落叶较多,导致其工作量增加。2021年4月某天的下午,B欲锯樟树树杈,以减少樟树落叶,从而减少其清扫工作量。在附近从事脚手架租赁业务的原告C看到后,用自家脚手架在樟树旁搭至二层,并站在两层高的脚手架上用油锯顺着原告所锯樟树树杈,以锯断樟树树杈,在树杈坠落过程中,树杈切口端碰到原告所在的脚手架、致原告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

原告受伤后,用去医疗费用十万余元,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由于相关各方因赔偿及责任承担问题发生争议,原告C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B等赔偿其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B锯樟树树杈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4月份,正是樟树树叶新老交替时期,每天会产生大量老树叶飘落到地面道路,导致地面树叶增多的事实。被告B基于减少地面落叶、减轻工作量的朴素想法,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用竹竿绑着锯子锯樟树树杈的行为存在着违法性,也存在着过错,但受益人是被告B。因被告B清扫路面树叶系执行被告A公司的工作行为,且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故被告B的行为最终受益人是被告A公司。原告C系从事脚手架租赁业务的业主,对站在两层高脚手架上用油锯锯树杈的危险性,应当有安全防范意识和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被锯樟树的树冠生长至原告C门前,对原告C从事脚手架业务中脚手架的运输和装卸有一定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说,原告C行为也是出于自身利益;被告B锯樟树行为存在着违法性的前提下,原告C在被告B违法行为基础上继续锯树或帮助被告B将树杈锯断而导致其受伤,原告C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综合原告C和被告B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A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C自行承担。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被告A公司已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义务帮工的情形时常发生,义务帮工作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关心、帮扶的道德风尚,应当值得提倡,但我们也要注意甄别帮工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以及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这就要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都要注意风险防范,一方面,帮工人要注意自身安全防范,保护好自我人身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被帮工人也要注意安全提醒,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的作业安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图/张佳灿
编辑/黄若男
责编/王玮明
审核/何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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