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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一男子非法提供他人四个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共23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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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21:4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汪某和胡某某原是巢湖市某房产有限公司的同事,二人私下关系融洽,后胡某某离职去了一家装修公司任职。2021年,胡某某以拓展装修业务为由,多次请求汪某提供一些小区的业主信息。汪某基于往日的同事情分,利用在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的职业便利,向其提供了四个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共2356条,汪某提供的信息包括业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签约房屋号等具体信息,这些信息被胡某某用于电话推销装修业务。

公安机关在侦查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时,胡某某交代了其从汪某处取得四个小区业主个人信息的情况,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胡某某、汪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汪某(胡某某另案处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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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汪某非法提供给他人的业主信息属于业主个人隐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对汪某作出治安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对汪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检察官提醒

当前,个人信息被当作重要的商业资源,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采用收买、打感情牌等各种手段和途径来获取。房地产公司作为信息密集型行业,也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高发地”。房地产公司从业人员非法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时有发生,汪某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其行为的违法性和惩罚的必要性,应当追责到底,让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从而筑牢公民个人信息“防火墙”。检察机关利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实现“不刑”转“行”,促使相关行业加强数据信息保护和法治教育,有利于减少相关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来源:巢湖检察新媒体出品
供稿:第四检察部
编辑:柏雪  审核:刘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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