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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信!巢湖一男子做了这样的事后,结局是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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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4 18: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张某某(化名)误将他人的汽车当成公司的抵押车拖至外地。期间,张某某为方便拖车,将该车刹车油管、手刹拉线全部剪断,致该车刹车系统失灵。事后,其发现错拖他人车辆,遂将该车送回原处。张某某虽明知该车刹车系统全部失灵,但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次日,该车车主在驾驶该车过程中发现车况异常,在修车时发现刹车油管、手刹拉线被人为破坏,幸未发生安全事故。车主随后报警,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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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张某某破坏他人汽车刹车油管、手刹拉线后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并向巢湖市法院提起公诉。巢湖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张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检察官说法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仅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威胁,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危害到公共安全,更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公共安全无小事,它关乎着我们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分子,不仅要面临法律的严惩,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让我们共同守护公共安全,拒绝任何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巢湖检察新媒体出品
供稿:第一检察部编辑:柏雪  审核:刘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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