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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巢城管(市容)罚决字[2025]第210002号
当事人:实施了参与装运滨湖大道柘皋河河口中垾联圩防汛抗旱隐患整改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本机关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巢湖****公司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公司所属车辆皖 A/L5758重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9月25日16时,将滨湖大道柘皋河河口中垾联圩防汛抗旱隐患整改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送至巢湖市银屏镇芙蓉矿上,当天装运2车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和视频及出土点指认照片,证明皖A/L5758 重型自卸货车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皖A/L5758 重型自卸货车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证据三:皖A/L5758行驶证复印件,证明皖A/L5758 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是巢湖市春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巢湖市春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2024年9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巢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巢城管<市容>罚先告字[2024]第210011号),《巢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巢城管<市容>罚听告字[2024]第2100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应当处以伍仟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2024年7月8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巢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800003号,根据《合肥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73项A1301、《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或到下列任一银行(户名:巢湖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工商巢湖居巢支行1315068809024904479;邮储银行巢湖市支行营业部100185396080010001;巢湖市居巢农行158501040001791;
徽商银行巢湖支行2810101021000007988;中行巢湖分行营业部18720667323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巢湖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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