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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公告!涉及巢湖半汤、黄麓、庙岗、栏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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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5 08: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半汤街道力寺村委会西李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力寺村委会西李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具体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实际范围和面积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玉泉路北延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三、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巢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半汤街道办事处会同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情况。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邀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并听取意见。
四、公告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半汤街道、力寺村委会、西李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巢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oh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单位:半汤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宋晓辉,联系方式:0551-82311897;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联系人:刘仁斌,联系方式:0551-82352033。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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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9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半汤街道办事处半汤社区冷泉王居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办事处半汤社区冷泉王居民小组范围内,具体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实际范围和面积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玉泉路补报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三、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巢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半汤街道办事处会同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情况。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邀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并听取意见。
四、公告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半汤街道办事处、半汤社区、冷泉王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巢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oh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单位:半汤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宋晓辉,联系方式:0551-82311897;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联系人:刘仁斌,联系方式:0551-82352033。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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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9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2025〕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庙岗镇尖山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9.8797亩。巢湖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农道,南至农用地,西至农用地,北至农用地,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12月31日《关于巢湖市庙岗镇尖山村西部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合土开发〔2024〕14号)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9.8797亩,其中:农用地0.7390亩,建设用地9.1407亩,不含耕地。具体现状如下:
庙岗镇尖山村西部地块拟征收庙岗镇尖山村委会庙根村民小组集体土地9.8797亩,其中:农用地0.7390亩,建设用地9.1407亩,不含耕地。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根据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巢湖市庙岗镇尖山村西部地块项目拟征收的9.1407亩集体建设用地补偿价格评估》价格评估报告(皖天源价评字[2025]第0051号)确定征地补偿标准:5.2160万元/亩。庙岗镇尖山村西部地块项目评估土地面积9.1407亩,评估总价值:47.6779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陆仟柒佰柒拾玖元整)。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 号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的通知要求和《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巢政〔2024〕1号)规定,拟对巢湖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巢湖市每亩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庙岗镇人民政府、尖山村委会、庙根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巢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ohu.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机构为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单位为庙岗镇人民政府,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庙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施梁俊,联系方式:0551-88308080)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庙岗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庙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施梁俊,联系方式:0551-88308080)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巢湖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庙岗镇人民政府将于2025年3月20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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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9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2025〕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拟征收黄麓镇张疃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3.7405亩。巢湖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一东至空地,南至合肥师范学院,西至黄麓大道,北至竺城路;地块二东至合肥师范学院,南至空地,西至黄麓大道,北至空地,具体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4日《关于巢湖市黄麓镇镇区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合土开发〔2021〕103号)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3.7405亩,其中:农用地0.1451亩,不含耕地;建设用地3.5954亩。具体现状如下:
合肥师范学院北侧地块拟征收黄麓镇张疃村委会张疃村民小组集体土地3.7405亩。其中:农用地0.1451亩,不含耕地;建设用地3.5954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根据庐江县宏瑞房地产评估所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合肥师范学院北侧地块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价格评估》[庐宏瑞评(2025)(估)字第HR001号]确定征地补偿标准:54620元/亩。评估土地面积:3.5954亩。评估土地总价值:196381元(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陆仟叁佰捌拾壹元整)。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 号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的通知要求和《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巢政〔2024〕1号)规定,拟对巢湖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巢湖市每亩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黄麓镇人民政府、张疃村委会、张疃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巢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ohu.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机构为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单位为黄麓镇人民政府,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麓所(联系人:黄明海;电话:0551-88568975)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黄麓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黄麓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黄明海;电话:0551-88568975)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巢湖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黄麓镇人民政府将于2025年3月19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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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5年3月17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巢湖市《关于巢湖市2025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巢〔2025〕3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253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农用地,南至312辅道,西至巢能钢构一期用地,北至农用地。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2536公顷,其中:农用地0.2536公顷,含耕地0.2506公顷。
具体现状如下:
栏杆集镇312辅道北侧地块二征收栏杆集镇洪桥村委会李迎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2536公顷,其中:农用地0.2536公顷,含耕地0.2506公顷。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巢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栏杆集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巢征补安置〔2024〕31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5年4月8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巢湖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的通知要求和《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巢政〔2024〕1号)规定,拟对巢湖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巢湖市每亩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栏杆集镇人民政府,地址:巢湖市栏杆集镇人民政府、联系方式: 0551-88157798。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巢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栏杆集镇人民政府、洪桥村委会、李迎青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巢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oh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栏杆集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傅世兵,联系方式:0551-88157798。
联系单位: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人:王诗明,联系方式:0551-82660085。
附件: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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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来源:巢湖市房产服务中心  巢湖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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